分割繼承問題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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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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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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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2-28 22:53 最後編輯日期:107-12-28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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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2. 就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若係法定繼承人移居國外或下落不明,無法協議分割,原告應提出被繼承人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國稅局遺產完稅證明書、費用明細表及墊付單據等料件即可訴請法院裁判分割,若法定繼承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則按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3. 若需服務,請洽本所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或請加入LINE ID (AK6789336)搜尋設為好友,本所緣就現階段法院裁判分割實際案例等相關法律資訊及律師為當事人進行辯護或訴訟之實務經驗與您分享,期冀能提供給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扶助,以確保您的權益。本所服務縣市:宜蘭、基隆、台北、士林、新北市、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橋頭、屏東、台東、花蓮、澎湖。4. 所長 趙平原律師事務所 0982-100565關心您 !
- 趙平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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