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想訴請離婚

- 柯俊吉 (kowin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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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6-30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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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好
很遺憾妳碰到這種情況,妳的問題,本所回覆如下:
一、離婚需具備法定事由,根據妳的敘述,妳先生可能構成與人合意性交、對妳不堪同居之虐待與惡意遺棄等法定事由,若有相關資料則可以進一步判斷。
二、房子若是妳結婚前購買,妳先生無法請求分配或過戶,但是,夫妻離婚後會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若有相關資料則可進一步判斷。
三、初步根據妳的敘述,妳先生屬於有過失一方,妳則無過失,將來若判絕離婚時,妳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包括精神賠償金在內。
四、若小孩子未成年,也可以一併請求法院判定小孩子監護權(親權)歸妳,但是,夫妻離婚後,對於未成小孩的扶養義務並未解除,同樣可以請求妳先生分擔離婚後,未成年小孩的扶養費。
請包涵僅能做基本分析,法律分析精準度需要詳細資料、訴訟成敗取決證據蒐集程度,若能提供本所詳細資料,本所則能提供更詳細分析與意見。
如有需要,請與柯俊吉律師聯繫:
柯俊吉律師事務所網址:www.facebook.com/kowinlawyer
電話:02-27068809/0920917920
執業區域:台北市、新北市與基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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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敬人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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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6-30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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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建議您至少委請律師撰寫起訴狀
另提供民法第1052條供您參照: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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