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糾紛
- 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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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02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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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們現居的房子是我們自己合法蓋的,土地是現任地主的爸爸於23年前無條件提供給我們蓋的,現任地主也知道(他爸爸十幾年前去世了)所以這23年來我們都是沒租約的當然也就沒有租金問題了,現在地主要求我們買下土地可是開價太高沒得商量在說我們也不願意買更不願打租約,請問我們可以主張的權益有那些?如果地主要求我們搬走或是要我們簽下租賃契約我們可以拒絕嗎?如果硬要收租我們可以不付嗎?23年來因為前地主的口頭承諾答應讓我們無償使用土地直到房屋消失所以我們並非承租,當然這23年來也沒有租金問題甚至連地價稅都不用我們繳。我們有戶口名簿有房屋稅單我們是合法蓋的。拜託給我明示。謝謝
- 陳敬人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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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02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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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請求拆屋還地案例中,土地所有權人(也就是對方)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主張地上物無權占有其土地,要求房屋所有權人(也就是你們)或事實上處分權人拆屋還地。
依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1552號民事判決意旨,「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返還所有物之訴,被告對原告就其物有所有權存在之事實無爭執,而僅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原告於被告無權占有之事實,無舉證責任。被告應就其取得占有,係有正當權源之事實證明之。如不能證明,則應認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因此拆屋還地訴訟案被告(也就是你們)的答辯,主要是要證明其有合法占有之權源,而其占有權源為何?買賣、贈與、租賃、使用借貸、共有、時效取得地上權等可否作為占有之權源?所以您們還是必須舉證證明您們非無權占有。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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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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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03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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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您應盡速至地政事務所聲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並同時蒐集對方父親願意無償借您父親使用至房屋消滅之證據,避免對方終止使用借貸,請求所有物返還。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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