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有土地劃分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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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27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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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如果事分別共有,共有人隨時可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請求分割共有物。若無法依民法第824條第1項規定協議分割共有物,可依第2項規定訴請法院分割共有物。 分割共有物是故有必要共同訴訟,要全體共有人一同應訴,通常會以持分最少的人當原告,其他人當被告。只要起訴狀載明原被告及分割方案即可,部分當事人不到庭法官還是會審判。 如果無法達成共識,法官會參考民法第824條第2項規定辦理,原則上以原物分割為原則,變價分割為例外,具體情況要視共有物使用狀況、有無分管契約等情形而定。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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