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問題(不動產)
- L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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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12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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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曾有一妻二子,但當時因家暴,在約十幾要二十年前便已離婚。
過去家中經歷甲男父親病危與過世等事,皆有找他們,但他們不曾參加,平日也未有聯絡。
100年甲男癌症過世前住院一陣子,妻與子有出面,但卻拿走甲男應拿來支付手術的費用。
甲男過世後,其生前篤信佛教,家中尚有神龕,但妻子卻將他安置於基督教公墓內。
甲男之母於102-103年多次病危,最後離世,妻與子皆仍未曾出現。
104年妻與子向甲男之兄弟姊妹要求給予1/6繼承,提起民事訴訟,原告為其子,乙男,告被告兄弟姊妹其中之一丙男,未經原告同意由丙男一人單獨使用。而「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以民法第818條及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1949號、62年台上字第1803號,準此被告丙男逾越其應有部分1/6部分範圍,原告自得依民法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及第179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向被告丙男請求租金。
綜上依民法823條第1項、824條第2項第2款,同法184條、179條規定提起訴訟。
想請問一下,
1.當時78年11月5號時甲男之父買了房子,也入住,而後要丙男一家也跟著入住,於是81年後丙男一家便和甲男之父一直同住。甲男之父過世突然未留遺囑,純口頭上跟孫女告知房子留給他們一家,但沒有任何文書或相關紀錄,但單就甲男之父早已要被告一家同住於此,有沒有其他可運用在此的相關條例?
2.當時雖為甲男家暴導致離異,但近20年音訊全無,聯絡上告知重大事故也未曾出現,除拿走手術費外再來就這次,這樣尚有資格擁有1/6的繼承權嗎?
因已接收到法院公文,來這裡尋求幫忙,能請各律師們給予意見,感激不盡。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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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12 15:02 最後編輯日期:104-08-12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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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遺贈必須以遺囑之方式辦理,且依民法第1187、1225條規定不得侵害特留分,而死因贈與係以死亡為條件之贈與行為,為不要式行為,但亦應受特留分之限制。被繼承人未立遺囑,對於文意中提及留給你一家人之意思,你只能主張是死後贈與,但其他繼承人還是可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請求扣減。 乙男為甲男之子,可以依照民法第1140條規應主張代位繼承,如無其他喪失繼承權之事由,當然有應繼分存在,若丙男超過應繼分之範圍內使用房地,並排除其他繼承人使用,其他繼承人可依民法第179條規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超過部分之利益。 建議你攜帶完整資料尋求律師協助,以免權益受損。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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