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前的財產處置
- sunsh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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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18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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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律師,甲於乙得知的前一年所作之金錢交易行為,以及一年後甲遭乙扣押無錢可還的情況如下:
1甲於乙得知前的一年間,將丙曾經匯給甲的金錢返還給丙,此舉造成匯款當下無錢財可賠償乙。甲返還金錢供丙償還丙積欠銀行之即期房貸債務,請問這筆錢會被依據民244撤銷嗎?由於丙已經還債給銀行,該筆債務是要請銀行返還?或者丙另有定存一筆,是要解除定存返還給甲?
2通常債權人在起訴後是怎麼知道債務人於起訴前的銀行、郵局存款流動(例如無償贈與,是除了債務人的帳戶遭查,其他配偶、直系血親的帳戶也可以被查)?
3甲遭起訴若只剩下部分資產可賠償給乙,若乙主張賠償依據每年5%利率計算,甲已無資產的情況下,那債不就會像滾雪球越變越多可是根本也還不了?這情況是是宣告破產,那債務就不必每年計算利息?
5甲於乙得知前的一年間所使用的金錢,房租或者生活費等開支無法撤回?
謝謝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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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18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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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債務清償原則上不會有民法244條的問題,尤其是對銀行的債務清償。
2、起訴後也不會知悉,必須等到勝訴判決確定,或是假執行、假扣押才有辦法查閱。
3、會有遲延利息的問題。倘若符合破產要件可以聲請破產,不過我國的破產宣告數量算是相對低的。
4、配偶的債務與配偶無涉,除非有財產借名登記或是詐害債權的行為。
6、建議可以取得勝訴判決之後,有機會就去執行查閱財產,查到財產就可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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