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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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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20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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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261 │ 律師證號:100台檢證字第93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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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誹謗罪,都有「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故如果在facebook或line裡面之對話,關鍵在於是否有特定多數人組成之群組皆可共見共聞,如果有,則可能成立上開罪名,否則不會成立犯罪。 警察不會受理民事糾紛,打110或直接去警局結果都一樣。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 - 如有疑義,歡迎攜帶詳細資料來所討論,電話(02)-27041575,信箱 paparazi762013@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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