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網路罵人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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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20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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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2471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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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無公開,不構成公然侮辱;若無散布,不構成誹謗;若言論中有危害您生命,或許有恐嚇危安之可能,可嘗試激怒,加以蒐證之,債證據充足,再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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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20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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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261 │ 律師證號:100台檢證字第93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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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誹謗罪,都有「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故如果在facebook或line裡面之對話,關鍵在於是否有特定多數人組成之群組皆可共見共聞,如果有,則可能成立上開罪名,否則不會成立犯罪。 警察不會受理民事糾紛,打110或直接去警局結果都一樣。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 - 如有疑義,歡迎攜帶詳細資料來所討論,電話(02)-27041575,信箱 paparazi762013@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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