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和解金合理嗎?
-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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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08 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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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和解是訴訟外解紛爭之途徑,如果你不願意接受,對方也不能勉強,雙方如有爭執,就回歸法院處理,這是選擇問題,沒有對錯。 法律是很現實的,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如將來對方否認此筆金額之性質,可能衍生爭議,且就算能證明該筆是和解金,匯款紀錄僅能證明你有給付和解金,不能證明對方因為此次和解所應負擔之義務內容(例如:同意撤回刑事告訴),故建議雙方如達成共識,一定要簽立和解書面,約明雙方之權利義務及違約之處理,以杜爭議。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 - 如有疑義,歡迎攜帶詳細資料來所討論,電話(02)-27041575,信箱 paparazi762013@gmail.com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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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08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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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覺得和解金不合理,就不用接受對方之條件。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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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09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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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任何刑事不法行為,通常伴隨著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尤其是詐欺或侵占罪此類財產犯罪尤然。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第335條侵占罪原則上屬非告訴乃論罪(例外為親屬間犯罪),一旦提告,縱使告訴人撤回告訴,仍不影響偵查及審判程序之進行,請參閱司法院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QnA/content.asp?seq=460 在刑、民事責任部份,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規定,在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成立之調解,並做成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且如不履行,得持調解書向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 如有疑義,歡迎攜帶詳細資料來所討論,電話(02)-27041575,信箱 paparazi762013@gmail.com
- ro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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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10 02:52 最後編輯日期:104-09-10 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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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位法界前輩好,本人就是這位網友的對造當事人,簡單述說幾句:
1.關於和解書部分:感謝多位法律前輩解答,那麼我也確實告知過網友:「和解書是諾成契約,只要能證明當事人間有此合意即可;當然律師會盡量請當事人白紙黑字製成實體和解書,以避免事後爭端」。
且,本人並沒興趣也時間為這點標的當訟棍,更已傳送電子版和解書予對造,完全想從簡解決,其後保全證據之方式,更有周全提醒網友;本人也從未排斥見面簽立書面和解書。
2.關於金額部分:這也是斷章取義,談判過程中難免有情緒起伏,原已談妥部分,網友擅自主張再加條件,並限制時間要本人於特定地點出席,故本人藉此增加第二種提高價金之和解內容,讓網友知悉本人心理上之憤怒;惟,原1萬元價金之和解條件仍然保留給網友選擇,並說明誠摯道歉後價金皆可談。
3.基於法治國自主原則下,可以請網友您不用擔心,我國刑法採無罪推定原則,您不須自證己罪,舉證責任理當由我方負責。那麼可以明確的告知您從事件發生開始,所有我們之間的「雙方通話錄音檔案」、「訊息來往」,皆已留作紀錄。
4.有無使用詐術、構成要件該當與否及是否會判決有罪,這並非你我主觀認定,縱使我請律師同事們判斷過,最終仍須交由法院就個案來認定。
5.本事件已給予網友相當長的悔悟時間與機會,案件也絕非三言兩語可以簡短陳述,打擾到諸位前輩十分抱歉,我仍然會以減少訟源之和解途徑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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