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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二房東未經大房東同意出租店面

  • T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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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12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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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今年1月在台北租了一間店面,租一年到明年1月
    租給我的二房東是原本的店家,他合約還在也沒有告訴大房東要另外出租
    且事後才知道她店租多收我一萬
    之前押金一次給了三個月 
    現在因經營不善要求提前解約,她卻以找不到人為理由不退我押金
    請問這樣合理嗎? 
    麻煩回覆,謝謝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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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12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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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基於債之相對性,大房東與二房東之簽約條件與您與二房東租屋條件並無相關。

    2、至於是否能夠退押金,必須回歸契約之約定。原則上倘若是我方無故違約,則二房東押金抵償違約金或是其他損害賠償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T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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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13 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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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基於債之相對性,大房東與二房東之簽約條件與您 ... (恕刪)

    律師您好:

    契約內容如下:(不知道如何上傳圖片以打字方式)

    契約內第五條:

    『乙方應於訂約時,交於甲方新台幣拾伍萬X仟元作為押租保證金,乙方如不繼續承租,甲方應於乙方遷空、交還房/店屋後無息退還押租保證金。

     

    契約內第七條:

    契約期間內乙方若擬遷離他處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租金償還、遷移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而應無條件將房/店屋照原狀還甲方,乙方不得異議。』

    契約內第十八條:

    『特約應受強制執行之事項:1.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乙方決無異議。2.租賃期間內乙方如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時,任憑甲方處理,乙方決不異議。』

    請問,我提前遷離,需賠償甲方ㄧ個月租金,那麼押金的部分呢?是否要得回來?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