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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水無故減少

  • 熊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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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17 09:15 最後編輯日期:104-09-17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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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們公司在今年9月1日換了老闆,於9月8日公司召集我們所有員工開會,說明換老闆及相關事情,也在會議上說新資方面暫時不會有異動,結果我們同事於發薪日的隔天去銀行刷存摺時發現薪水跟以往不一樣,有短少之情況,於是找新老闆詢問,老闆說因為公司虧損,所以要降薪,但實際上公司是賺錢的,但現任雇主跟前雇主是夫妻關係,前雇主或許是投資失利,把負債轉嫁到我們員工身上,趁機降薪來彌補她老公的虧損,但事前已經在會議上說薪水不會有更動之情形,私底下也沒有找我們員工說降薪之問題,請問專家或律師,關於上述的真實案例:

    (1)勞工方面有何主張?

    (2)有違法刑法或勞基法的哪一項呢?

    (3)是否可以告發侵占罪呢?

    麻煩詳細說明,謝謝。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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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17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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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30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第27條規定:「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第79條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    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14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工資是由勞雇雙方協議議定(勞基法第21條第1項),屬於勞動契約勞動條件,雇主不得單方變更,若雇主未經勞工同意擅自減薪,勞工可以向勞工局申訴,由勞工局依勞基法第27、79條命限期給付及處罰鍰。 若雇主仍不給付,可提起給付工資訴訟。 另雇主單方減薪,勞工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6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但必須在知悉後30日之除斥期間內行使,同時請求給付資遣費。 雇主單方減薪不會構成侵占刑事責任,單純違反勞基法及勞動法之糾紛。 建議先向勞工局申訴,進行勞資爭議調解,無效果再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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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聖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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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17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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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

    請問,譬如說,我八月實際領25000元(舊老闆),但這個月刷存摺時只有22000元,可是九月份新老闆來時,新老闆說我的薪資只能給你22000元,那勞工方面是如何主張呢??那差額的薪資是跟前雇主要還是新雇主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