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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銀行帳戶被當作人頭戶

  • Mo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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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18 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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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在今年8月10號時收到銀行通知說我的帳戶被設為警示帳戶
    說被害人匯錢到我帳戶然後馬上被人領光
    現在那個被害人要告我詐欺
    可是我完全根本不知情
    我收到通知之後才發現我銀行存摺印章提款卡都不見了
    這本帳戶是今年6月多的時候辦的
    因為今年5月多的時候有再跟朋友討論說接觸外匯這方面的投資
    它們稱外匯操盤手 要自己下載程式然後自己去操作
    可是要先匯錢到一間國外的外匯經貿商的公司
    稱為入金 入金完才能用那個程式操作
    所以我才辦了一個網路銀行帳戶
    可是因為我平常工作繁忙一直沒有仔細去了解外匯的操作
    只有用一個模擬外匯的程式操作 結果操到後來全都輸光了
    所以想說等之後有時間了再來慢慢了解外匯的東西
    於是就沒有真正去入金投資 怕賠光
    然後我自己在想說帳戶不見應該是在7月30號的時候
    因為那天晚上搬家我把我房間的東西因為沒紙箱所以都用垃圾袋裝起來一包一包的這樣 然後請我們店的店長跟同事開車來幫我載東西
    那個時候我有丟掉一包垃圾 因為打開只有看到一堆紙張跟繳費收據甚麼的東西 想說是垃圾就把那包丟掉了
    事後來被通知後才回想起來可能是那時候丟錯了才被有心人撿去賣詐騙集團
    由於我辦完帳戶的時候 回家上網更改網路銀行帳密的時候 有把提款卡密碼跟網路帳戶的帳號密碼寫在密碼函上 一起放在一起 
    所以不見後才導致被別人盜用

    被害人是在8月5號被騙也是當天報警的
    我收到通知是10號了
    我有去詢問警察先生 他認為我因為缺錢跑去賣帳戶
    可是我平常都有穩定的工作跟收入
    以及我郵局也有我從16歲出去打工一點一滴慢慢存錢
    存到10幾萬快20萬的存款
    根本不需要為了錢賣帳戶冒這個風險

    啊我也有那時候跟朋友說要投資外匯這方面的聊天紀錄
     
    現在我9月23號要到警局到案說明
    我才20歲也沒前科也是第一次經歷這種事 也不知道該如何是好
    網路看了很多文章都是關於人頭戶的
    判刑的機會好像很大 
    我這種狀況到底該怎麼辦呢???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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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18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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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有很高的機率被認定為詐欺罪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你應該把上述狀況整理成書狀或請律師撰狀出庭,爭取不起訴處分,以免被起訴,若不幸被起訴更要爭取無罪判決,避免留下前科紀錄。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陳敬人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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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18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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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點在你如何說服法院或檢察官  您是真的遺失存摺  而非詐騙集團的同夥

    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所謂「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要幫助人在交付帳戶時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如出賣、出租或借用等情形,或能推論幫助人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

    反之,如果不是因為自己的自由意思把帳戶交付給他人,而是因為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帳戶,那麼這個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的人並沒有幫助犯罪的意思,也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機構帳戶者的人、知道對方將持自己的帳戶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財產犯罪。

    也就是說,這個人將金融機構帳戶的相關資料交付給他人的時候,既不能預測其自己的帳戶將被他人做為詐欺取財財產犯罪的工具,那麼此人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料的行為,就不是在幫助詐欺取財等犯罪。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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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o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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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18 23:29 最後編輯日期:104-09-18 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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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律師您們好 我所言的外匯以及搬家都有證據跟人證還有存款以及在職證明 打卡單這些等等
    在到案說明那天需要帶過去直接交給警方嗎?
    我沒有做的事情我不怕別人查
    可是只怕對檢察官跟法官他們會以以往的案例認為我就是賣帳戶
    然後會認為我犯後態度不佳 導致我的罪判得更重
    可我如果說的是實話 這樣真的很冤妄 
    我本身也沒有債務糾紛 實在沒有必要冒這個風險賣帳戶 

     

  • 陳敬人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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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19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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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建議您可以先跟律師當面討論後  再去做筆錄  或委請律師一同前往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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