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傷害罪提告
- 紫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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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20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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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感情被對方玩弄(已發生關係),所以找對方把事情談清楚,因為對方想要離開,但我要對方把話說清楚,所以我想要上車,但對方不讓我上車,在拉扯的過程中,我有一度進到車上,但對方卻硬從車上把我拉出來,拉倒在地,之後我急著拉住他,不讓他離開,對方就開始動手打我,故意用車門跟故意用腳踹我!!我有驗傷單跟監視器畫面!!但監視器畫面是正對車子拍的,所以車門後的動作可能都沒拍攝到? 我已經提告對方傷害罪,對方是否也可以反告我什麼嗎? 請問這樣的情況,檢察官起訴的機率大嗎?還是請問律師是否有更好的意見?
-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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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20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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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您未經同意執意上車及拉住對方阻止其離去之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對方以車門及腳毆打你成傷,可能構成刑法第277條傷害罪。另外,如您未滿16歲,對方與您發生性關係,恐涉犯妨害性自主罪。 二罪皆為最重本刑三年以下,但傷害罪屬告訴乃論罪,需在六個月內和解提告,且事後可撤回告訴,強制罪則屬公訴罪,即使日後和解,亦不能撤告,請慎酌。 如有驗傷單及監視畫面,相當程度應可證明對方確有傷害犯行,但證據之證明力如何評價,最終由檢察官或法院決定。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 - 如有疑義,歡迎攜帶詳細資料來所討論,電話(02)-27041575,信箱 paparazi762013@gmail.com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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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20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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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對對方提出刑事傷害告訴,但必須提出證據,若無證據亦難以起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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