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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五租約,無人續約至今

  • Tom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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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24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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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七五租約,應每六年簽一次,祭祀公業從64年租約為止無人續約至今,但64年到現在一直有在繳租金。傳承確定未有全部人的簽章,但9X年突然要找我們續約、討回土地,祖先留下來,已經管理2代了,因鄉公所協調不成,他們不願付補償金,我們也不承認與他承租

    請問這件事有什麼辦法可以解決嗎?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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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24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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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承租人沒有要求續訂租約,則契約關係結束。

    2、倘若對方提告,屆時再委請律師協助答辯即可。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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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24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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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29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08號民事判決:「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係為保護佃農及謀舉證上便利而設,非謂凡租約之訂立、變更、終止或換訂,須經登記,始能生效。」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273號民事判決:「承租人是否有續訂租約之意思,應以其是否有續行耕作之事實及是否有繳納租金之情形為斷。上訴人雖於四十八年一月一日系爭租約之租期屆滿後,向高雄縣田寮鄉公所申請終止租約收回土地,經該所以承租人未申請續租為由准予收回,並報請高雄縣政府核定,而於高雄縣政府表示應查明承租人未申請續訂租約之原因及有無為地主收回耕作等情時,劉文來僅表明因地質或收成或工作能力問題致未申請續訂租約,並未明確表示不願續租之意思,況劉文來已明確表示系爭土地仍由其耕作,且未經上訴人收回自耕,而自四十八年間起至今,仍由劉文來繼續占有耕作達四十餘年,劉文來縱於收受田寮鄉公所續約之通知後未辦理申請續租之手續,仍難據此推論其已不同意續租或有放棄續租之意思,故劉文來抗辯其確有續租之意思,應可採信。查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十條既明定耕地租約於租期屆滿時,除出租人依該條例收回自耕外,如承租人願繼續承租者,應續訂租約,故租期屆滿後,承租人如仍願意繼續承租時,出租人除有符合該條例第十九條各款規定得收回自耕之情形外,承租人依法享有續租之權利,並不因出租人表示反對續租而阻止其續租之效力。」 耕地三七五租約清理要點第6點:「耕地租約期滿,承租人未申請繼續承租,而出租人申請終止租約者,依左列規定處理:(一)出租人無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第1項第1款情形者,准予辦理終止租約登記。(二)出租人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第1項第1款情形者,鄉(鎮、市、區)公所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於10日內以書面表示是否願意續租,如1.承租人於限期內表示願繼續承租,並經查明其有耕作之事實者,應准續訂租約;2.承租人逾期不為表示,而又無繼續耕作之事實者,視為不願續訂租約,准予辦理終止租約登記。」 登記只是為佃農舉證的便利所設,不能代表租約是否終止。 建議先依耕地三七五租約清理要點第6點辦理,若有辦法辦理終止租約登記佃農可能會爭執,此時必須在訴訟上攻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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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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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24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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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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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三七五有其特別條例之規定,所以若要終止需符合三七五條例之要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