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結婚有辦喜宴 卻沒登記 算正式夫妻麻?
-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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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05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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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確認婚姻無效」與「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不同,請參閱最高法院 86 年台上字第 483 號 民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婚姻無效之訴與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訴,兩者不同。所謂確認婚姻不成立之訴,係主張無結婚之事實,而有婚姻之形式;至於婚姻無效之訴,則係主張有結婚之事實,而其行為無效而言」。 依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民法第988條規定:「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故如果有結婚之事實,未依法辦理登記,將來應提起的是「確認婚姻無效」訴訟。 關於婚姻無效情形下財產之分配,民法已有明文,第999-1條規定:「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及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於結婚無效時準用之。」、第1058條規定:「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第1030-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所以結論上來說沒差,你還是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平均分配。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 - 如有疑義,歡迎攜帶詳細資料來所討論,電話(02)-27041575,信箱 paparazi762013@gmail.com
-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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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此一問題,補充說明:
確認婚姻無效後,可依民法第1030條之1 第1 項、第1058條、第999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相關案例請參閱新北地院96年度婚字第1275號民事判決(該案案由雖為「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是因為當時之歷史背景為我國民法雖無婚姻不成立之規定,但是,理論上,法律行為必須成立後,才有是否無效之問題,修正前之民事訴訟法第568 條第1 項亦規定得提起確認婚姻不成立之訴,是以,如結婚違反修正前第982條、第988條規定,即屬無結婚行為,欠缺法律行為之特定成立要件,婚姻根本不成立,是以得訴請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一日家事事件法公布後,依該法第3條規定:下列事件為甲類事件:一、「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故已有得訴請確認婚姻無效之明文依據,自不宜再將二種訴訟類型混淆適用) 夫妻間無論係因配偶一方死亡、離婚、「婚姻無效」、婚姻撤銷或改用其他財產制,均為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原因,而適用剩餘財產分配之規定,請參閱法務部網站: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8050&ctNode=11600&mp=001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網站http://www.tch.moj.gov.tw/ct.asp?xItem=23765&ctNode=5130&mp=004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 - 如有疑義,歡迎攜帶詳細資料來所討論,電話(02)-27041575,信箱 paparazi762013@gmail.com
- 陳仲豪 (陳仲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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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06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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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你好
若你們兩人現在沒有離婚的問題的話,依照現行民法的規定必須辦理結婚登記才會發生婚姻的效果,因此應該盡快去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才對。
若現在面臨離婚的問題,依據民法第999條之1的規定,縱使因為未登記而不發生婚姻關係,在你們同居共財期間的財產分配仍然可以準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制度來作處理(但並不是平分),此部分若無法經由你們協議來解決的話,就必須要透過訴訟方式來進行。
以上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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