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棄養 ?! 如果簽訂放棄繼承是否就等於斷絕關係 ?!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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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30 17:19 最後編輯日期:104-10-30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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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依民法第1115、1116、1117條規定,父母如果不能維持生活就可以請求子女扶養。 若母親有財產,可以負擔生活費費就沒辦法請求,若母親無財產而不能維持生活就算會侵害到你的生活水準,你還是要盡到生活保持義務之扶養義務。 拋棄繼承跟扶養義務無關,不能混為一談,況繼承未發生無法事先拋棄。 有騷擾等家庭暴力之情形可以聲請保護令,你的狀況母親尚無法請求子女扶養,扶養費部分是依經濟能力分擔。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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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30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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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因為遺棄罪必須要建立在「被害人有沒有陷於生存危機」,依您所述,您曾給母親款項,且她本身亦有上班及勞保退休金可以領取,因此不構成刑法遺棄罪。
2. 雖然不構成刑法遺棄罪,依民法第1084條第1項之規定:「子女應孝敬父母。」,子女因為有養育父母的責任,您母親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子女給付扶養費,依民法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於第1順位的扶養義務人,您家中兄弟姊妹都是第1順位扶養義務人,應平均分攤扶養父母的責任。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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