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有人租屋糾紛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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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31 18:30 最後編輯日期:104-10-31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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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要先釐清當出簽定租賃契約時為何不是以全體共有人名義?是否有隱名代理之適用?否則非共有人出租他人之物,租賃契約當然不會拘束共有人,任一共有人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821條規定請求返還共有物予全體共有人。 若有隱名代理之適用,租賃契約已經到期,若無民法第451條默示更新之情形(同意使用並繼續收房租),租賃契約到期後出租人就可依民法第455條規定請求返還租賃物,並可以請求給付積欠之租金。共有人亦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821條規定請求返還共有物予全體共有人。 若發生默示更新之效果,要有土地法第100條規定之事由才可以收回房屋,且依民法第263條準用第258條規定,終止契約要由全體出租人為之。 共有人對於租賃物管理,依民法第820條規定採多數決,無須全體共有人同意。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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