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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釣魚

  • 耗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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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09 10:16 
  • 文章人氣:1515
  • 個人積分:4
  • 您好:想請教在聊天室因不知使用同音字(徵包癢)也會觸法,於UT聊天室中,和釣魚的警察有聊天,聊天過程中全是使用密談無公開,但內容中也有被誘導一步步的談向金錢交易話題,過程中有感覺他是在釣魚,本身也只是打發時間,所以最後約莫聊了一二十分鐘,想說戲弄他一下,要讓他白跑一趟,於是就和他約了地點後隨即下線不理,日後卻被警察叫去問案,請問這樣的情況該如何解決??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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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09 10:43 
  • 文章人氣: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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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30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667號判決:「學理上所稱之「陷害教唆」,屬於「誘捕偵查」型態之一,而「誘捕偵查」,依美、日實務運作,區分為二種偵查類型,一為「創造犯意型之誘捕偵查」,一為「提供機會型之誘捕偵查」。前者,係指行為人原無犯罪之意思,純因具有司法警察權者之設計誘陷,以唆使其萌生犯意,待其形式上符合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時,再予逮捕者而言,實務上稱之為「陷害教唆」;後者,係指行為人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之意思,具有司法警察權之偵查人員於獲悉後為取得證據,僅係提供機會,以設計引誘之方式,佯與之為對合行為,使其暴露犯罪事證,待其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時,予以逮捕、偵辦者而言,實務上稱此為「釣魚偵查」。關於「創造犯意型之誘捕偵查」所得證據資料,係司法警察以引誘或教唆犯罪之不正當手段,使原無犯罪故意之人因而萌生犯意而實行犯罪行為,進而蒐集其犯罪之證據而予以逮捕偵辦。縱其目的在於查緝犯罪,但其手段顯然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已逾越偵查犯罪之必要程度,對於公共利益之維護並無意義,其因此等違反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應不具證據能力;而關於「提供機會型之誘捕偵查」型態之「釣魚偵查」,因屬偵查犯罪技巧之範疇,並未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有其必要性,故依「釣魚」方式所蒐集之證據資料,非無證據能力。」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29條第1項 :「以廣告物、出版品 、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 交易之訊息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援交通常以釣魚偵查方式偵辦,若只提供你機會犯罪,基於偵查自由形成原則,所得之證據證據能力,而你所述情形可能會構成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29條第1項之罪,援或被援之人都會構成犯罪,若你只是開玩笑、惡作劇,可以向警方、檢察官說明,但警方或檢察官不見得會採信。若無前科紀錄,初犯上開之罪通常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度。可向檢察官聲請緩起訴或向法官聲請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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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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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09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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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被警察通知前往製作筆錄,應考慮委任律師,並事前與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及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的回答內容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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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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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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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09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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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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