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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拍糾紛

  • 桔店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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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10 12:08 
  • 文章人氣:610
  • 個人積分:8
  • 小弟有3c賣場上班,平常除門市銷售外,個人有開網拍賣場(非公司名稱)
    事情是這樣,2016/01/04 我有將我其中一項商品想做短期促銷顧修改金額原本價格因為新台幣24750元,卻誤植為2475元,2016/01/05 00:16:34 網拍有客戶下單,直接用信用卡付款(01/05通知已付款01/05透過 支付連信用卡付款(一次付清)成功 ,款項將於01/11撥款給您)

    看到手機訊息後我被嚇醒,馬上開電腦在2016-01-05 01:15:46 當下立即發一封信給他內容為:您好,不好意思,由於我們在修改訂金額時金額誤植,讓客人您誤會以為是這價格,請您允許我將此筆訂單取消,照成您的不便請您多包涵,謝謝您。

    客人回覆是:我已經付錢了,請如期出貨!買賣建立在信義的原則下
    就無下文

    在1/5當下我就有在露天拍賣做交易取消,到1/9系統回覆[對方拒絕取消交易].

    我有嘗試做一些動作
    1/5 第一時間跟客人發信聯繫,金額誤植,希望取銷交易

    1/6 請露天暫緩支付對方信用卡,怕到時客人會不會因為有付款,未出貨用刑法339條第一項 (普通詐欺)來對我提出刑事訴訟,露天回應,要對方同意才能停止支付.

    1/8有打電話到銷保官詢問案情,他們的解釋,只要是買方有付款,就一定要出貨,可是,就是金額差異太大我才不能出貨,我想請消保官協調,回覆是只能對消費者提出的申訴才能提出協商

    1/8有到中正第一分局去備案,我是想要退款,而非收了錢不出貨,而且錢現在還在支付聯,要1/11才會收到款 警察不受理,員警說若對方要告我詐欺,在他們那邊留資料沒有用,要告還是會被告,他請我留下書面資料,到時在跟法官說明.

    我想問的是

    1.我是個人做的網拍,跟我從事的公司名稱不同,我也不是打公司名號經營
       但是我在露天消費我都有打公司統編,若日後被告..公司會因為我的關係
       被凍結帳戶嗎?

    2.我是想今天我不是故意隨便打一個金額誘始對方消費,在推拖沒貨假嫁到別的商品去做詐騙,對方堅決不退款,要求我一定要出貨,請問我一定要吞下去嗎?

    3.我想做協調,對方沒去做申訴,我沒辦法去跟消保官申訴,我該如何處理

    4.金額差異太大,跟外面市場行情差異數倍以上,想請問有沒有方法可以處理

    麻煩各位了..謝謝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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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10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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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132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真的沒辦法,就先向法院辦理提存。

    2、此類糾紛,除非我方可以證明消費者明知我方是標示錯誤才故意購買,否則我方有依約出售貨物之義務。

    3、恣意使用公司的統一編號,可能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或是偽造文書等情。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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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10 12:27 最後編輯日期:105-01-10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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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43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要主張意思表示錯誤撤銷意思表示,必須表意人自己無過失才有辦法撤銷,本件不符合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規定。 網站標錯價而消費者下標,買賣契約是否成立?企業經營者是否需依約出貨?實務上有不同見解: 肯定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簡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此係民法所明文規定者,而所謂契約成立則應經由雙方就要約及承諾意思表示達成一致者史稱合法成立,若欲將要約為擴張變更者,即應視為新要約,因此若已將商品之型號、名稱、原價等標示明確,並其售價折扣之金額亦為確定者,應即是為要約而非單純價目表標示之要約之引誘,並若承諾人未對該要約有做變更、擴張等動作,即應認其契約已成立。」 否定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98年度北消簡字第17號民事判決:「依據民法第 154  條第 2  項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本件出賣人於系爭網站上展示系爭商品圖片,對不特定多數人為意思表示行為,性質上與「價目表之寄送」相近,而屬要約之引誘,須待買受人視引誘而對出賣人提出要約,且出賣人承諾後,契約方屬成立。出賣人既未對買受人之邀約表示承諾,則契約仍未成立。買受人雖辯稱系爭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不利消費者情形,然經查系爭約款內容,係由出賣人決定是否予以承諾之風險規避約款,合乎交易常情,且買受人所承擔之風險僅係無法成立契約,對於買受人並無損害可言,難謂有違反平等互惠原則情事。」 就你所述之情形,可主張標價為價目表之寄送,屬於要約之引誘,企業經營者仍保有承諾之權利,故買賣契約尚未成立,但須注意實務上有採不同見解,屆時訴訟要視承辦法官所採之見解而定。 若能與消費者協調,達成和解,或許是最好的選擇。另外,只要你妥善處理消費者之付款,不會構成刑法第339條規定之詐欺罪,無須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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