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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當下沒就醫隔天在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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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30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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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人在前幾天與人發生車禍我是機車騎士直行 對方是小貨車右轉 我因閃避不及而滑倒 摔倒後有叫警察來畫圖等等 當下警察問我有要叫救護車麻 當下自己看是有擦傷想說擦傷不用叫救護車 然後晚上傷口和骨頭還是會疼痛所以隔天晚上去醫院掛急診 警察那邊也有記載我有受傷 因為對方現在擺明都不想負責都說交給公司處理 車子是公司車 對方公司車子只有強制險 我機車損毀公司沒理賠給我 我車也只有強制險 請問我可以向對方提出過失傷害告訴跟民事求償嗎?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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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30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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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5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對方要右轉應該要在三十公尺前先靠右,這個部分你可以為如此之主張。

    二、驗傷的部分是隔日驗傷可能會被質疑,但如果警察現場有載明筆錄的話就還好。

    三、刑事告訴期間是六個月,如果要提告的話要注意告訴時間。

    四、民事請求權時效是二年,如果要請求的話第一次記得二年內處理。

    五、我查一個刑事判決摘要給你參考:

    「穆○○於民國102 年7 月20日下午3 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 號自用客車,沿新北市新店區車子路由西往東
        方向(即往安康路方向)之快車道行駛,途經車子路10號前
        ,欲右轉進入洗車場之際,原應注意汽車右轉彎時,應距交
        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
        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
        於距交岔路口30至60公尺處,換入慢車道;且轉彎車應讓直
        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且依當時天候晴,日間有自然光
        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亦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客觀
        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適有蔡○○騎乘
        之車牌號碼000-000 普通重型機車(係屬三輪,可供殘障者
        使用之類型),沿同路同向行駛於穆○○所駕車輛右後方之
        慢車道上,穆○○仍貿然右轉,致右後方之蔡○○見狀已煞
        避不及,而追撞穆○○所駕自用客車之右後車尾,蔡○○
        則因煞車力道致人身往前推擠,因之撞擊己身車頭內側而受
        有右側髕骨骨折傷害。」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