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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一下,關於店面租賃之合約書上盤讓金的問題!

  • 王小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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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26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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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律師您好:小弟於去年5月9號跟一位房東租賃一個店面,店面租金為18萬元整,因經營不善,故想要頂讓掉。

    當初在跟房東簽約時,房東有部分設備盤讓給我們,盤讓金額為20萬元整(其中包含餐專椅、冷氣、水塔、菜梯、大型冷凍庫等等...)近期要頂讓掉,於使找房東來談,房東告知我們說,當初盤讓的設備是屬於他的,只是暫時提供給我們使用。但我有個疑問是:那為何要收我們盤讓金20萬?

    合約書上其中一條寫:租賃物全部設備盤讓金額合計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整,盤讓明細詳如附件。(後面第二張合約就是盤讓物件的清單)

    小弟想請問的問題是,那這樣當初盤讓金20萬的設備,究竟是屬於我們的還是房東的?感謝各位律師大哥大姐的協助。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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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26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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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30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詳細狀況要看到契約才有辦法判斷。 租賃契約部分已有租金約定,20萬元費用盤讓包含餐專椅、冷氣、水塔、菜梯、大型冷凍庫等等...,要依當事人真意去判斷,不得拘泥於文義,原則上房東出租房屋時並不一定會提供家具、設備,尤其是供營業使用時,原則上這些設備承租人要自行準備,但契約另有約定則依照契約約定。 20萬元是否足以購買上開設備(就算是二手物品也會有一般市價),應是考量之因素,若當初只是房東出租給你使用,租賃契約終止時就要返還租賃物;反之,20萬元款項與上開二手物、設備之市價差不多,盤讓就有可能是買賣契約,而所有權已現實交付或簡易交付給你,你就是所有權人,房東當然無權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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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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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26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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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1、本案需依照契約文義、整體情事因素綜合來判斷。若盤讓金約莫等於所有設備之價值,則可認定盤讓金即屬轉讓之意義。

     

    2、若房東堅持盤讓金僅係租用設備之費用,則您可請求折算所有設備之租賃價值與租用天數,扣除後返還剩餘之盤讓金予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