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未簽約,積欠的租金要得回來嗎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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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10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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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451條規定,租賃契約期限屆滿後,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表示,會產生默示更新之效果,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租賃,惟承租人已積欠超過2個月以上之租金,仍可依土地法第100條規定終止租賃契約。 可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終止租賃契約,並準備原始之租賃契約及先前給付租金之證據,租約期滿繼續使用之證據等,請求遷讓房屋及給付積欠之租金,若持續占有,可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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