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糾紛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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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29 15:14 最後編輯日期:105-03-29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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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依照法律規定而言,房東沒有權利因為房客太吵而要趕走房客,除非雙方租賃契約另有約定。
2、若房東堅持提前終止租賃契約,房客可拒絕然後繼續承租,或要求房東退還押金並賠償相關提前終止合約之損害。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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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29 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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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房客太吵」並非民法或土地法第100條所定屋主得自行終止租賃契約之事由,因此您所述的情形,房東並無權趕走房客。 依照實務見解對於押租金之性質,目的是在擔保承租人租金之給付及租賃債務之履行,如承租人有欠租情事,可由出租人主張抵付租金,租賃關係如已消滅,承租人且無租賃債務不履行之情事,自得請求交付押租金,因此租賃契約終止後,自得請求房東交還押租金。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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