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竊盜罪!!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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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05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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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除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之逃亡、湮滅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之情形,檢察官才會聲請羈押,依你所述應不至於有羈押之事由,不用擔心。 竊盜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無法銷案,警方調查完後會將卷證移送檢察官,由檢察官認定是否構成竊盜罪。就算去調解委員會作成調解書亦同。 檢察官若認定涉犯竊盜罪,而未給予緩起訴處分,起訴後法院會進行審理,若與告訴人和解,而無前科紀錄,有機會爭取緩刑,否則通常都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度。 會,緩刑期間良民證上會記載你的犯罪紀錄、易科罰金完畢,5年以內也會記載,期間經過後才會不予計載。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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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05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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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司法警察若依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要求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到場,若無正當理由未到,有可能就會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到時候是警察登門直接把人帶走,可能再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之規定移送給檢察官訊問,如果個案中有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及第101條之1所定「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或「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檢察官可能會向法院聲請羈押。 刑法第320條或第321條竊盜罪並非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所以提告了就不能撤回告訴,當然也就沒有什麼銷案的問題,但經查明真的是誤會一場,檢察官可能依據個案就會為不起訴處分;但若不是誤會,與公司和解後,檢察官是可能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 如果沒有特殊事由,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審判程序應由被告到場,至於法官會怎犘判,涉及到的條件很多(被告是否認罪、犯罪手段即造成的損害為何、是否有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尚非可一概而論。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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