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女朋友分手後金錢問題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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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07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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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若是贈與契約,除非是附負擔之贈與,不履行負擔或有民法第416條規定之事由,才可以撤銷贈與請求返還款項。 若是借名關係,可以借名關係請求返還款項。 若是合夥契約之出資、籌措營運資金,可依合夥契約規定主張權利,若要解散合夥,在清算完結後,女友可以請求清償債務、返還出資額及分配剩餘財產。 若是合夥人,可主張依合夥契約履行,除非有你女友遭開除,否則仍然是合夥人,但前男友可能會聲明退夥,此時合夥人只剩下你女友,不符合合夥之要件,還是要進行清算,惟到時候可以跟她前男友談把店吃下來。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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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08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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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照民法第667條第1項之規定,只要有共同互相約定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的話,就會成立合夥契約,至於商業登記在誰的名義,並非所問,但若要證明確實有合夥的事實的話,也要蒐集有關證據證明(例如資金流向的記錄、對話記錄、曾管理店面的證明或有收到利益的證明等)。
2. 如對方否認存在合夥關係,可以提起民事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之訴訟,並且可一併請求進行盈虧之結算(若長期未分配利益的話)。
3. 前述是依民法合夥之法律關係進行分析,尚有另一種合夥形式「隱名合夥」,此是在自己當初出資的範圍內負責,至於事業的執行則專由出名營業人負責,兩者最大的差異在於「隱名合夥」最差的情況頂多就是把自己投入的錢賠光,不需要再另外拿自己其他的財產去補虧損,所以合夥關係的定性究竟為何,也是重要的問題。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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