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偷竊...傷害.........
- 阿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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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11 01:18 最後編輯日期:105-04-11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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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個月前我在早上4點多時去土地公廟燒香.剛下車就被人打斷腳.(開放性骨折)對方說我要偷他的桂花樹.警察來後看車廂.裡面有許多工具.(我做工地的)後來我出院警察要我去做筆錄.我也對對方提出傷害告訴.可筆錄是跟竊盜的同張筆錄.請問這樣正常嗎?警察也沒開3聯單給我.事發至今已4個多月了.卻都沒收到法院傳單.這樣會部會被吃案?筆錄中警察說現場有1條繩子跟我車上的比對吻合.可警察並沒從我車上拿走任何東西啊!請問後續我該如何做?????????????
桂花樹並沒有被偷走!還好好的種在那!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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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11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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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之規定,有6個月告訴期間的問題,若您有顧慮的話,建議您再正式提出告訴(以書面或言詞至警察局或地檢署),若是至警察局報案的話,記得索取報案三聯單。
2. 依您所述情形,對方應無任何實質證據能直接證明您有偷竊之事實(例如監視錄影器或是遭砍走的桂花樹),因此要論您成立竊盜罪仍有疑慮,惟既涉及刑事責任,也請務必僅慎以對。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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