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漏水房東不肯修理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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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16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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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您所述的情況首先可以主張民法第424條第1項:「房屋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之事由終止租約(漏水嚴重影響承租人之身體健康)。 另外,租賃物的修繕依民法第429條第1項本來就是出租人的義務,您可考慮依民法第430條規定,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您即可終止契約,或先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若您選擇終止租約,房東當然有返還押租金之義務。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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