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買屋要約書,反悔須賠的金額疑問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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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首先應研析當初簽訂的契約內有無再特別約定違約的賠償責任(但目前資訊看起來應該是沒有,否則仲介也不會另外要求簽切結書),而關於斡旋金部分,一般都會轉作為訂金,有違約的情況的話,依民法第249條規定,仲介應可以不予返還。
2. 目前既然僅在斡旋階段,要求您簽切結書作為賠償予對方的費用並不合理,不建議率然簽署。
3.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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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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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依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有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或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之情形而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民法第247條之1定有明文。而所謂定型化契約,係指依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且該條款係供與不特定之多數人訂立契約之用,而單方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一般而言,定型化契約係擬約人為減輕自己責任所預定之規定。為防止擬約人濫用其優勢地位,假借契約自由之名,使契約相對人負擔不合理風險或不公平之責任,而有所謂定型化契約應受衡平原則之限制,即締約一方之契約條款已預先擬定,他方僅能依該條款訂立契約,否則,即受有不締約之不利益,此種情形,應適用衡平原則之法理,以排除不公平之「單方利益條款」,避免居於經濟弱勢之一方無締約之可能,而忍受不締約之不利益,是縱他方接受該條款而締約,亦應認違反衡平原則而無效,俾符平等互惠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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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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