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交通事故 > 機車互撞~互告過失傷害!

機車互撞~互告過失傷害!

  • 小林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5-04 17:47 
  • 文章人氣:12718
  • 個人積分:8
  • 104.10月發生機車互撞車禍,依交通事故初判表,我方:“疑似〞超速行駛(路限速50公里,我筆錄自訴當時車速50~60公里);對方:紅燈及在劃有分向限制路段駛入來車道;經調委會2次調解,由於調解不成便走向法院互控過失傷害! 5/13日第一次開偵查庭我該如何是好?
    1.雙方受傷狀況
    1.1我方:手右腕舟狀骨完全骨折(住院開刀→打骨?),術後併發右腕關節攣縮及右上肢50肩! 我老婆右大腿有八公分大小二級傷燙傷!
    1.2對方:小擦傷破皮!
    3.醫生開診斷書狀況為是我方骨折宜休養3個月,宜復健3個月!
    4.損失部分: 共76萬
    4.1薪資損失:40萬(休養共6個月+20天病假+6個月失業給付40%差額)
    4.2醫療費用約6萬
    4.3精神賠償30萬

    5.問題來了~~
    5.1對方保險公司堅持肇責比3(我方):7(對方)
    5.2對方堅持我“疑似”超速為肇事次因,緊咬這一點3成責任
    5.3我方主張路權屬於直行車逆向車應優先禮讓直行車通過,我方:“疑似〞超速行駛,“疑似〞為形容詞,請對方舉證我方當時是否明顯超速(提出測速數據照片)
    5.4基於以上我方堅持對方100%肇責,經二次調解不成立後互告過失傷害!
    5.5關於我方:“疑似超速行駛”申請車禍鑑定乙事,由於我在當初車禍筆錄說我當初行車速度為50~60公里(路限50公里),怕會碰到恐龍車禍鑑定委員判成:“疑似超速行駛(自承行車速度為50~60公里),看過太多車禍鑑定報告都這樣寫,那我還要申請車禍鑑定嗎? (由於我當車禍筆錄說我當初行車速度為50~60 公里,僅為臆測之詞!誰會在車禍當時低頭看機車儀表! )
    5.6我有問過承辦員警,員警說交通事故初判表沒有法律效力! 法官會依行車紀錄器影片、警方在事故當場所繪製之事故現場圖及車禍照片來判誰對誰錯!這樣是真的嗎?
    5.7如果申請車禍鑑定釐清我是否超速行駛? 可以要求以煞車距離鑑定機車行駛速度嗎?(警方在繪製交通事故現場圖沒繪製煞車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