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問一下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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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29 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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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對方直接在網路上公開您的姓名和照片,已經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您可依照個資法第41條提起刑事告訴,亦可提起民事求償。 建議先將對方公開的資料以截圖方式保存,此外,若並未有欠錢不還的事情,亦有妨害名譽罪的問題。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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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29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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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此應分為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來看,以刑事責任而論,對方同時散步個人姓名及照片,會涉及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刑事責任,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此罪屬告訴乃論之罪,可在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所定六個月內,擬具書狀敘述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提出刑事告訴。 關於民事責任,可依民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慰撫金及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規定請求賠償,而為了免除法院裁判費用的負擔,在提出刑事告訴而經檢察官起訴之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另外,對方公然指摘欠債的事實,也有空間成立刑法第310條毀謗罪,需判斷是否「屬真實且非單純屬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刑法第310條第2項),而雙方債關係目前看來僅與雙方間的權利義務攸關而與公共利益無關,故會有毀謗的問題。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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