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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

  • 小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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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29 06:21 
  • 文章人氣: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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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一下

                  我朋友被po網欠錢不還,連名字及相片都有,請問一下,這樣子對方有無民刑事責任呢?請不吝說明指教,非常謝謝。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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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29 07:32 
  • 文章人氣:277
  • 個人積分:13548
  • 律師評價:1891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

    對方直接在網路上公開您的姓名和照片,已經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您可依照個資法第41條提起刑事告訴,亦可提起民事求償。 建議先將對方公開的資料以截圖方式保存,此外,若並未有欠錢不還的事情,亦有妨害名譽罪的問題。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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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29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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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97046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截圖蒐證後,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妨害名譽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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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29 20:44 
  • 文章人氣:212
  • 個人積分:101882
  • 律師評價:2478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截圖蒐證後,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妨害名譽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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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29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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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110780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所述若非屬事實,則對方會構成妨害名譽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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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29 22:07 
  • 文章人氣:165
  • 個人積分:3230
  • 律師評價:109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34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此應分為刑事責任民事責任來看,以刑事責任而論,對方同時散步個人姓名及照片,會涉及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刑事責任,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此罪屬告訴乃論之罪,可在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所定六個月內,擬具書狀敘述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提出刑事告訴。 關於民事責任,可依民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慰撫金及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規定請求賠償,而為了免除法院裁判費用的負擔,在提出刑事告訴而經檢察官起訴之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另外,對方公然指摘欠債的事實,也有空間成立刑法第310條毀謗罪,需判斷是否「屬真實且非單純屬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刑法第310條第2項),而雙方債關係目前看來僅與雙方間的權利義務攸關而與公共利益無關,故會有毀謗的問題。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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