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及讓渡書
- J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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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09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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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爸爸媽媽在95年跟房東簽定本票借貸金錢,但之後陸續有在清償
所以現在已經所欠不多,但是租賃時房東所使用的電是公用電,也就是說一個電表再分裝各戶使用,所以媽媽再另行申請不合法的電表使用,以及合法的水表使用,因此申請費用為媽媽支付,媽媽過世後,我才知道本票的事....
請問:
2.若是對方提告可以主張現在要求債務人連本帶利的一併償還嗎?
母親已故,但父親還在世,是否提告後只針對父親進行財產,財務調查!還是子女也一併清查!
3.在追討債務時房東直說要不然提告等言論,於是簽訂" 水電使用讓渡書 "
讓渡書若只是提及使用是否就不具所有權,若是提告是不是能達到法律效果
其效果為何!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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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現行繼承制度採用概括繼承限定責任,被繼承人不具備一身專屬性之權利義務都會由繼承人當然繼承,故你會繼承本票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惟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只要以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即可。 依票據法第22條規定,針對本票發票人票據權利之請求權時效為3年,依你所述本票票據權利時效經過,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惟消費借貸本金部分請求權為15年、利息為5年,你們有分期償還,表示你們一直承認有債權存在,時效會一直重新起算,債權人可以針對母親之繼承人請求返還借款。至於你所述,父親原本就是借款人,不影響債權人對其主張權利。 可以請求房東依照協議書約定履行,你們是私人,且自來水公司、台灣電力公司都已經民營化,水電使用讓渡書並非行政處分,只是民事契約。不履行就訴請履行契約。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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