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性騷擾跟強制猥褻怎麼告?
- Ash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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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17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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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6/12與一名在聯誼時認識的男子約第一次見面出遊,結果在車上被他性騷擾,雖然我有一直阻止他但沒用,被他摸了大腿,背後,腰腹,手伸進去我衣服裡要摸,強要舌吻我但我手抵擋住所以只親到人中部分,還被他用手臂架住我的頭要我抱他,但我還是抵擋住不肯,他抓住我的手要我摸他下體,也被我抵擋住,回來被嚇壞了,沒想到第一時間去報案,由於情緒被影響太大,6/14晚上有打生命線去談經過,也記下專員編號,因為專員聽到我情緒起伏太大,建議我去身心科,所以當天也到身心科就診了,但因為都是兩人相處,沒有目擊者跟證據,目前有的證據只有對方事後跟我用LINE說對不起,我有試著套他話,把他當天對我做的事情都寫出來,請他要正式的道歉,對方有道歉,唯一的證據就是這些LINE對話紀錄,請問這樣有辦法告他嗎?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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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17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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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1905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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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因為您在現場有反抗的行為,並被對方以脅迫方式強迫,已經觸犯了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依您所述,該行為已經嚴重影響你的生活,建議直接提起刑事告訴並附帶民事賠償。
2. 依照您的狀況,已經有對方的道歉、生命線專員人證及就醫診斷證明,雖然沒有現場的錄音錄影狀況,但仍具有一定的證據,建議到發生現場看附近有無監視器或其他人證可以證實您的狀況,或是盡量透過對話向他套出現場狀況。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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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17 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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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將對方與您之對話紀錄截圖蒐證,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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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17 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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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刑法第224條第1項規定:強制猥褻罪是指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法定刑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關猥褻的定義,依向來實務的見解,認為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之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之謂。而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閣下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密碼:(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魏克仁律師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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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17 23:54 最後編輯日期:105-06-18 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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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之行為應屬構成強制猥褻,建議將相關證據蒐集已提告。
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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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敬人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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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19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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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可參考以下之判決
最高法院判決 94 年台上字第 2873 號:「…『猥褻』係指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 行為而言 ‧‧‧‧,本件上訴人撫摸A女大腿內側上方,繼隔著內褲撫摸下體之行為,在 客觀上原足以刺激或滿足其性慾,並已引起A女「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原判決 認其屬『猥褻』行為,認事用法亦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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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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