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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一位律師上法院告弟弟搬離我的房子

  • 克里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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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01 19:21 
  • 文章人氣:1006
  • 個人積分:34
  • 我想要弟弟搬離我家我的房子去年我買下了~上法院告他請他搬離,我無法與他住在一起(很可惡)我爸爸也想告他~可以告得贏嗎?他一直說她住在這很久所以趕不走他的~真的嗎?找一位律師可以幫我上法院告贏他的~就這樣...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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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01 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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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1、您為房屋所有權人,有權利訴請法院請求弟弟遷讓房屋

     

    2、需確認弟弟並無合法占有房屋之事由,例如租賃契約或使用借貸之約定,則應可請求弟弟搬離。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周利皇 (周利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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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01 19:36 
  • 文章人氣:107
  • 個人積分:2694
  • 律師評價:799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536號
  • 您好:

    可提起遷讓房屋訴訟,勝訴後即可強制執行請他搬離。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來信choulh.ace@gmail.com,或來電0958692651諮詢,謝謝。
  • 克里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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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01 21:15 
  • 文章人氣:113
  • 個人積分:34
  •  真的如他所說住久了就趕不走他了~可是那是前一屋主我爸爸的房子給他住的阿~去年我就把房子買下了~難道我就無法告贏他嗎???真的嗎~哪個律師可幫我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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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01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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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9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34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因此您既然為該房屋所有權人,對方也沒有必須和您同居的權利,您依法自有權利要求對方搬遷,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遷讓房屋,待判決確定後再據以強制執行。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 http://www.jf-law.com.tw/profile1.html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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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01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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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所述情形並不複雜,只要確認您是所有權人,而對方是無權占有,就可要求搬離,若仍不願自動搬離,可向法院提起遷讓房屋訴訟,勝訴確定後就可由法院強制其搬離。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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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01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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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110810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對方是無權占有卻又不自行離去,則只能向法院訴請遷讓房屋訴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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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01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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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783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030號
  • 根據刑法第320 條第2 項之竊佔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動產為構成要件。所謂竊佔行為,係指將他人所有且在他人實力支配下之動產,在他人不知之情況下,占有該動產,將之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而完成亦即竊佔罪須以行為時他人業已存在之持有遭行為人排除為其要件;若動產早已於行為人支配管領下,縱嗣後基於法律關係負有返還義務而拒不移轉持有,亦僅屬民事糾葛,尚難謂有竊佔行為。 按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民法第95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達到,係指意思表示達到相對人之支配範圍,置於相對人隨時可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而言(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715 號判例意旨參照);若表意人以書信為意思表示或意思通知,該書信達到相對人,相對人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接收,或相對人已受郵局通知往取文書,因該文書已達到相對人之支配範圍內,相對人隨時可以了解其內容,應認意思表示或意思通知已達到而發生效力(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628 號、86年度台上字第3742號、95年度台上字第2611號裁判意旨參照)。 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民法第76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故您可以具狀提出遷讓房屋之訴求,閣下如需菁英團隊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魏克仁律師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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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01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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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建議可先發函終止使用借貸關係,並以訴請求返還所有物。

    待判決確定後,若對方仍不搬離,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克里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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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27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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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律師~

    第 768 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
    權。

     第 769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動產者,
    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這是依據對方以戶籍遷入時開始算起 , 還是從房屋所有權換成是我的時候算起~還是房子還是我爸爸的那十給他住的時候算起呢?從小住在此算嗎?

    他會去申請地上使用權會不利於我嗎?

    第 769 條  以所有之意思  :  "所有"是代表甚麼意思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