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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糾紛

  • 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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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06 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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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4
  • 律師您好,我方為房東(甲方),有一房屋租屋房客(乙方),租屋時間為98/12/1至105/11/30,租金為半年繳一次,所以乙方通常都會在6/1或12/1日前給予支票,且發票日為6/1或12/1日,但在這最後一次繳納房租支票發票日確故意填寫為11/30,以至於當要用這筆錢時,才發現無法兌現,後來找他詢問,為何這樣,是寫錯嗎,可以改日期嗎?對方表示故意,不願意更改,有問題可以法律訴訟,且我方當時未注意到這個日期,於租賃契約有簽收以收繳房租日期及金額;以上是事情的經過,想請教此張支票算繳納房租嗎?我方是否有權利要求他變更發票日?目前為7月6日,如果該張支票不算繳納房租,這樣是否算2個月未繳呢?我方現在該如何處理呢?謝謝!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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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06 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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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支票不能兌現如果是對方的原因造成,可要求以其他方式支付房租,宜先正式發函催告限期繳付房租,若扣除押金後再累計二個月房租未繳,可終止租約請求遷讓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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