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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房屋繼承問題

  • 何明諺 (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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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20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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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1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10253號
  • 您好~

    1.若夫妻一方死亡,是由存活的一方與兒子平均繼承(各50%)。

    2.由於繼承標的(即房屋)市值均超過免稅額度1200萬,故依法要科徵遺產稅。

    以上 謝謝

  • 事務所地址:高雄市鼓山區明華路315號11樓之1 / 電話:07-5525111/FB請搜尋「何明諺律師」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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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20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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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

    夫妻一方死亡,法定繼承人是配偶及全部子女,依人數平均分配。不論誰繼承,都會有遺產稅問題。生存配偶如果是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還可先主張分配夫妻剩餘財產,除了可增加自己分得金額外,也會有降低遺產稅的效果。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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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20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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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繼承的問題來說,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房屋持有人之一人死亡時,合法繼承人有其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另一人與兩人的兒子共二人平均分配,依您所述動產的價額,也的確會有遺產稅的問題。 另也請注意除了繼承的問題之外,另一方配偶還可以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就是分別計算夫妻雙方在婚姻階段所各自累積的財產扣除債務後,「較多一方的財產數額」扣除「較少一方的財產數額」,扣除後的數字的一半,要由「較多一方」給付「較少一方」(但依該條第2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剩下的部分才會是屬於遺產,再由繼承人去分配。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 http://www.jf-law.com.tw/profile1.html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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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21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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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如果擔心這個問題

    你要先去查看看公告現值多少

    然後先把部分持份在免稅額度內

    分批分年度移轉給小孩

    移轉遺產稅免額以下

    到時候就不會有這問題

    但要記得遺產稅是所有財產都要算

    不是只有房子

    要提前規劃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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