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房屋繼承問題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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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7-20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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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以繼承的問題來說,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房屋持有人之一人死亡時,合法繼承人有其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另一人與兩人的兒子共二人平均分配,依您所述不動產的價額,也的確會有遺產稅的問題。 另也請注意除了繼承的問題之外,另一方配偶還可以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就是分別計算夫妻雙方在婚姻階段所各自累積的財產扣除債務後,「較多一方的財產數額」扣除「較少一方的財產數額」,扣除後的數字的一半,要由「較多一方」給付「較少一方」(但依該條第2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剩下的部分才會是屬於遺產,再由繼承人去分配。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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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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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如果擔心這個問題
你要先去查看看公告現值多少
然後先把部分持份在免稅額度內
分批分年度移轉給小孩
到時候就不會有這問題
不是只有房子
要提前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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