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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百珊 律師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5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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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內湖區、新竹市、台中市北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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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法律系畢業, 清大科法所碩士畢業。 律師考試及格。 姜百珊律師提供全面化及精緻化的法律服務,平易近人,親切專業,為您的法務嚮導、提供客製化服務,實現行動商旅法律精神。

搜尋結果:共 25 頁,246 篇文章
Dear hilary, 由於此事涉及您的人身安全等重要利益,如果成交的金額不大(例如十萬元以內者),建議您直接找原購買車商協調和解,例如以五折的原買賣金額退回給您,因為興訟的實益不大,或可以直接向地方監理站報廢該車,再以相關證明請求原車廠補償您的損失。 順便在此公告: 即日起停止法律諮詢家之法律諮詢服務 (請參個人網站留言版公告)
瀏覽:584
日期:104-06-29
Dear Liao,   請問對方抄襲的部分有超過三分之一嗎,如果有的話可能已經不能主張合理使用。 著作權的侵權要件必須具備「實質近似」此一要件,歡迎來信或來電詢問,謝謝!
瀏覽:602
日期:104-06-18
Dear 大笨蛋,   依您的情形被處罰的機率很高,建議您還是委請律師處理較妥。 本所有豐富的著作權、商標權侵權之處理經驗,歡迎來電或來信洽詢,謝謝!
瀏覽:20725
日期:104-06-03
Dear 強, 請問該交屋協議書是否為定型化條款,如果是的話,其設法規避主要的義務,即承攬人的瑕疵擔保責任,則其以契約設法規避此義務已構成顯失公平,您仍然可以向其要求繼續修繕,或者您請別人來修繕其等應補償你們的修繕費用。 以下提供相關法條供參: 民法第492條:「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在房屋漏水的情形,即為房子已不具備通常可使用之品質喔! 民法第493條: 第 493 條   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 還修補必要之費用。 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 若承攬人即建商仍不予理會你們的訴求,建議可以請律師出面談判或協調,再者也可以請求其履約而提起訴訟。以上意見供參,若須進一步諮詢可以來信或來電聯繫!
瀏覽:758
日期:104-06-03
Dear 小貓,   你們之間不是沒有契約喔,因為買賣契約並非要式的法律行為,所以你們之間仍是有契約關係存在,只是沒有書面的供貨契約等。再者,對方依約應履行交付貨款之義務,但卻怠於履行,其主張貨物損壞是否有把該批貨物的損害情形「保全」下來,也就是做證據保全的動作,由於其必須依約給付全額價金,其主張對己有利之事實者(例如減少價金之權利)應負舉證責任。你們可以先去函與其溝通,既然貨款價額只有20萬,那麼建議你們尋求訴訟外的管道,例如開協商會議等,並請他們先把損壞的貨物保全下來,待雙方開會時再出示給你們看,並由律師在場見證,以維護你們的權利。   以上, 若有進一步諮詢之必要,請來電或來信洽詢,謝謝!
瀏覽:534
日期:104-06-03
Dear 小志,   由於對方要主張你們有侵占事實,則就侵占物品之明細應當說明清楚,究竟三年前有那些物品是由你們持有的,對方應提出證明,如果無法提出,則你們被起訴的機會相當低,感覺上對方是以刑逼民迫使你們與他和解,而使他取得和解金之利益,你們出庭只要主張自己無侵占之事實即可(例如拿他寄放的物品變賣或網拍等),其餘應由對方說明舉證。相信此事已造成你們的困擾,建議委請律師代為發函表達自己的立場並使對方知難而退,建議進一步詢求法律諮詢。
瀏覽:974
日期:104-06-03
Dear Kaysh, 看來你們家為了監護權的問題鬧得不可開交,一定也造成了你們生活上的困擾。如果提出改定監護權的聲請,則法院會請社工來看、了解小孩的生活品質以及習慣及喜好等(是否適應環境),又監護權的判定法院得不受當事人之拘束,所以建議在訴訟前先維持一個寧靜安馨的環境再起訴較適當。以避免對方取得監護權,而你們只剩下探視權。   以上,若有須要進一步諮詢,可以將證據寄至heatherpisces@gmail.com,以做更全盤的分析。
瀏覽:790
日期:104-06-03
Dear 阿賢,   請問您已經離開該公司了嗎,如果還在該公司工作,應該向公司的人資表明立場,並且聲明你不能配合這樣的措施,但如果沒打算離開,此時向勞委會申訴恐怕會被報復。但如果已打算離開公司,那麼建議蒐集證據後向勞委會檢舉,且公司已有不當得利的部分,建議一併處理之。 如果人還在公司,那麼任何的反制措施都須小心翼翼,以免變成職場霸凌的受害者。
瀏覽:642
日期:104-06-03
Dear 阿龍, 題意不太明確:你們有答應要做到超過的工時嗎,又你們是否受有任何損害?若是已逾越勞基法所訂之最高時數,則可以就超過之部分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導致你們的權利受損),或184條第一項後段可以請求債權(即薪資或加班費)的損害賠償,當然若你們起訴還是會先經調解程序。
瀏覽:576
日期:104-06-03
Dear Dre,   建議先將網頁作公證,又公然侮辱罪不須要指名道姓,只須要特定至某個人即可,如果中間有共同認識的人可以作證其瞭解被?的人是你,則可以提告亦有勝訴之希望。或提告請求人格權之排除侵害。 至於報價,每間事務所都不同,建議您直接至事務所洽詢,以上 意見供參。
瀏覽:3894
日期:104-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