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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師婷 律師
律師證號:86臺檢證字37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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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類型:勞資爭議、政府採購、營建工程、國家賠償、 家事案件、債務糾紛、消費爭議、軍事審判、 強制執行、一般民事訴訟、一般刑事訴訟、 行政救濟等 服務內容:法律諮詢、書狀撰寫、訴訟代理、非訟代理、 刑事辯護、偵查陪訊、法律顧問等

搜尋結果:共 2 頁,14 篇文章
您好,依您所述回覆問題如下: 一、如果您與先生無法協議離婚,您可依民法 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 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 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 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 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 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 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 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 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向法院聲請裁判離婚,又先生與第三人有 不正常往來關係,您亦可併同向先生請求損害 賠償。 二、爭取小孩撫養權及監護權部分,建議您在同 一訴訟中,向法院聲請請求由您單獨監護, 或是雙方共同監護,由您擔任主要照顧者, 至於監護權之歸屬,法院會就最佳子女利益 為判斷,而參酌兩造經濟能力、子女意願、 家庭親情支援系統、住家環境、未來教育規 劃、親職能力等因素。依您所述,小孩目前 5歲,且幾乎由您照顧,依照幼年子女從母原 則,且先生對小孩有家暴情事,此為您爭取 小孩監護之優勢。 三、後續您還需要注意,向先生請求夫妻剩餘財產 分配、支付小孩每月的扶養費用,以及未來先 生應如何探視小孩(關於時間、地點)等問題: (一)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 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 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 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 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一項請求權 ,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 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 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 ,亦同。」,簡言之,原則以您與先生婚後各自名 下之財產互相扣除後,若有剩餘即雙方平均分配, 惟此仍需視您與先生實際之財產為多少,始能分析。 (二)扶養費用,法院會參考103年行政院主計處平均每人 每月消費支出(按區域別分),以台北市、新北市為 例,分別為27,004元、19,512元,同時亦會參酌雙 方的身分及經濟能力作判斷。 (三)至於探視,下列為法院實務常見之會面交往方案,供 您參考: 一、平日期間:被告得於每月第二、四週之星期六上午十時許 至丙○○住處,將丙○○接往被告住處同住,且應於同週星期日晚 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住處。 二、暑假期間:被告得於每年七、八月之暑假期間,選擇其中連續 之二十日,於第一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處,將丙○○接往被告住 處同住,且應於第二十日晚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住處。不適 用前述平日期間之會面交往方式。 三、寒假期間: (一)、被告得於國曆單數年之寒假期間,選擇包含農曆春節即除夕、 年初一、年初二之三日,於第一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處,將丙○ ○接往被告住處同住共渡春節,且應於年初二晚間八時前,將丙○○送 回丙○○住處;及選擇不包含農曆春節及年初三至十五外之其中連續七 日,於第一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處,將丙○○接往被告住處同住 ,且應於最後一日晚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住處。不適用前述 平日期間之會面交往方式。 (二)、被告得於國曆雙數年之寒假期間,選擇不包含農曆春節即除夕 、年初一、年初二之其中連續七日,於第一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 處,將丙○○接往被告住處同住,且應於最後一日晚間八時前,將丙○○ 送回丙○○住處。不適用前述平日期間之會面交往方式。 四、非見面式交往: (一)、不限時間互通書信(含電子郵件、簡訊、傳真、信件及卡片等方 式)。 (二)、互通電話、視訊及網路即時通等即時通訊設備,平日為晚間七時 至九時,假日為上午九時至晚間九時,通訊時間及長度以不影響丙○○之 正常作息及學業為原則。 五、年滿十五歲後:應尊重丙○○之意願及方式與被告會面交往,惟不能 達成協定時,依未成年子女丙○○之意願為之。 六、兩造應遵守事項: (一)、兩造不得有危害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 (二)、兩造不得對子女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 (三)、於探視期間,仍應履行因親權所為相關生活習慣、學業輔導及作業 完成等指示之義務。 (四)、如子女於會面交往中患病或遭遇事故,應為必要醫療措施,即在其 會面交往實施中,仍須善盡對子女保護教養之義務。 (五)、兩造及丙○○居住地址、聯絡方式或就讀學校等重大事項如有變更, 應於變更後三日內通知對造。   四、如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建議攜帶LINE對話內容、     照片等資料到所諮詢,以維護您的權益。………………………………旭婷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劉師婷律師電話:(02)2393-2299傳真:(02)2393-7143E-mail:st.win@msa.hinet.net、stwina11521152a@gmail.com網址:www.stwin.twmail.net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三段23號4樓捷運中正紀念堂站,2號出口(近寧波西街、福州街、和平西路中正橋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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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3-25
您好,依您所述回覆如下: 一、法律上並無扶養權可以轉讓之說法,依您 意思,應該係指監護權,您若與女友想共 同監護小孩,建議您與女友結婚,由您收 養小孩即可。 二、另外依民法第106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 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 撫育者,視為認領。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 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前男友可能主張認領,來爭取小孩之親權 ,後續才有您女友與前男友對於小孩爭執 監護權之問題,此時重點在於前男友是否 具有未盡保護教養之情事,惟自小孩出生 開始迄今均由您女友照顧,且前男友均未 與小孩有互動,加上幼小子女從母原則, 或可主張單獨監護,或至少為共同監護而 由您女友擔任主要照顧者,並請求對方每 月支付扶養費用,但對方仍保有探視小孩 之權利。 三、目前您應該協助女友極力建立對於小孩舒 適之生活環境,以及未來良好之教育規劃 ,並營造完善之家庭等,以小孩最佳利益為 考量,將有助於未來監護權之訴訟。 四、目前僅能依您所述提供建議,未能就細節分      析,若您後續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      請您攜帶完整資料至本所進行諮詢,謝謝。 ………………………………旭婷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劉師婷律師電話:(02)2393-2299傳真:(02)2393-7143E-mail:st.win@msa.hinet.net、stwina11521152a@gmail.com網址:www.stwin.twmail.net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三段23號4樓捷運中正紀念堂站,2號出口(近寧波西街、福州街、和平西路中正橋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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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3-22
您好,回覆問題如下: 一、一般來說,會面交往之進行,對方攜未成年子女      至派出所後,由您與未成年子女進行會面交往,對     方不得干涉,依您所述,派出所應為交付地點,對     方藉故在場干涉,建議應由第三方(例如:社福團     體、社工)協助您與未成年子女進行會面交往,排除     對方之干擾。 二、就子女意願,目前您的子女為8歲,已具有適度表      達意見之能力,又基於子女陳述意見權之保障,子      女意願亦屬法院判斷監護權歸屬之重要因素之一,      建議您可向法院表達此部分之意見。至於法院藉由      社工進行訪視,詢問子女之意願,而您的訪視報告      子女意見欄為空白,不知道社工訪視時子女是否陪      同在旁,抑或是子女意願經彌封而不得閱覽,必須      視您的事實狀況,不可一概而論。另外建議您可聲      請選任具社工背景的程序監理人(程序監理人之目的      係為子女最佳利益而設),透過程序監理人之訪視,      將子女意願、您與子女之實際互動等,呈現於法院     ,向法官作出適當之評估建議,也是一種方式。 三、依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10條第       1項第8款:「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       一款之未成年人監護事件後,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       為下列之暫時處分:……八、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       時性舉措。……」暫時處分之內容,自包括未成年子      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暫定由您任之。 四、若有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請您提供一審改定監護之      裁定、暫時處分之裁定及其他相關資料,至本所進行諮      詢。 旭婷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劉師婷律師電話:(02)2393-2299傳真:(02)2393-7143E-mail:st.win@msa.hinet.net、stwina11521152a@gmail.com網址:www.stwin.twmail.net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三段23號4樓捷運中正紀念堂站,2號出口(近寧波西街、福州街、和平西路中正橋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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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3-17
您好,回覆問題如下: 一、裁定尚未確定前,不建議直接帶走小孩,若對方       提起抗告,在抗告程序中,可能會被對方以違反       合作父母原則而大作文章,影響二審程序,必須       謹慎對待。 二、聲請暫時處分裁定會面交往具體事項,通常可聲       請法官裁定由第三方社福團體提供場地,作為會       面交往、交付子女之地點(例如:放心園、勵馨基      金會),同時可藉由社福團體之協助,防止對方干      擾會面交往。依您所述,現在對方一再干擾您之會      面交往,建議依暫時處分聲請強制執行,貫徹暫時      處分裁定之會面交往事項,且對方干擾會面交往之      行為,已嚴重侵害您探視權之行使,此亦可於抗告      程序中主張之。 三、目前僅能依您所述分析,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其他       協助,請攜帶改定監護之裁定、暫時處分裁定以及       相關資料至本所進行諮詢,謝謝。 旭婷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劉師婷律師電話:(02)2393-2299傳真:(02)2393-7143E-mail:st.win@msa.hinet.net、stwina11521152a@gmail.com網址:www.stwin.twmail.net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三段23號4樓捷運中正紀念堂站,2號出口(近寧波西街、福州街、和平西路中正橋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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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3-15
您好,回覆問題如下:(一)請務必注意切勿接受公司自願離職之要求。(二)就您所述雇主以營運不佳縮減部門為由終止勞動契約,    公司應無法規避懷孕歧視之問題,且依性別平等法第31     條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     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性傾向因素,或該受僱者     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    ,公司尚必須舉證說明非因懷孕歧視而為差別待遇,以    及其符合虧損及業務緊縮之法定資遣事由。(三)公司構成懷孕歧視,將遭性別工作平等會依性別工作      平等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      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同法第38-1條第1項規定:「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      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      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裁處公司30萬元以上150      萬元以下之行政罰鍰。      另就民事訴訟部分,雇主基於懷孕歧視,違法將您資遣或      解僱,其終止為無效,應可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請      求公司給付您至公司准予復職前之薪資。(四)至於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規定:「非有左列情事      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      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為由將您資遣,公司應提      出何內容之事證、資料?原則上必須要能說明公司財務結構     ,或是業務情形之事證資料,例如:公司財務報表、客戶交      易往來記錄等,而能證明雇主在持續相當一段時間營運不佳      ,生產量及銷售量均明顯減少,其整體業務應予縮小範圍而      言,始屬虧損或業務緊縮(參照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      訴字第21號判決),且不能僅以某部門業務經營不善,必須      就公司整體經營狀況判斷。 (五)最後,懷孕歧視認定之部分屬於關鍵問題,建議您先蒐集、      整理您與老闆間信件往來內容、公司社群群組對話記錄等資      料,因生產向雇主請假,嗣後遭終止勞動關係之等,向勞工      局進行懷孕歧視申訴,倘順利由性別工作平等會認定公司構      成懷孕歧視,將對於您日後之爭議調解或訴訟程序具有充分      之助益,若您後續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請您攜帶完      整資料至本所進行諮詢,謝謝。………………………………旭婷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劉師婷律師電話:(02)2393-2299傳真:(02)2393-7143E-mail:st.win@msa.hinet.net、stwina11521152a@gmail.com網址:www.stwin.twmail.net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三段23號4樓捷運中正紀念堂站,2號出口(近寧波西街、福州街、和平西路中正橋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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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3-09
您好: 一、您提到雙方對於離婚有共識,但都要爭取女兒的監護權,在對女兒監護權的歸屬 沒有共識之情形下,您先生未必同意先協議離婚。如須由法院判決離婚,則須符合 民法第1052條第1、2項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二、您表示希望爭取對女兒之單獨監護,而您是否接受在共同監護下,擔任主要 照顧者?以及對於探視之方式、時間、地點等,也是您要思考的問題。 下列為法院實務常見之會面交往方案: 一、平日期間:被告得於每月第二、四週之星期六上午十時許至丙○○住處,將 丙○○接往被告住處同住,且應於同週星期日晚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  住處。 二、暑假期間:被告得於每年七、八月之暑假期間,選擇其中連續之二十日, 於第一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處,將丙○○接往被告住處同住,且應於 第二十日晚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住處。不適用前述平日期間之會 面交往方式。 三、寒假期間: (一)、被告得於國曆單數年之寒假期間,選擇包含農曆春節即除夕、年初一 、年初二之三日,於第一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處,將丙○○接往被 告住處同住共渡春節,且應於年初二晚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住 處;及選擇不包含農曆春節及年初三至十五外之其中連續七日,於第一 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處,將丙○○接往被告住處同住,且應於最後一 日晚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住處。不適用前述平日期間之會面交往 方式。 (二)、被告得於國曆雙數年之寒假期間,選擇不包含農曆春節即除夕、年初 一、年初二之其中連續七日,於第一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處,將 丙○○接往被告住處同住,且應於最後一日晚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 ○○住處。不適用前述平日期間之會面交往方式。 四、非見面式交往: (一)、不限時間互通書信(含電子郵件、簡訊、傳真、信件及卡片等方式)。 (二)、互通電話、視訊及網路即時通等即時通訊設備,平日為晚間七時至九時 ,假日為上午九時至晚間九時,通訊時間及長度以不影響丙○○之正常作息 及學業為原則。 五、年滿十五歲後:應尊重丙○○之意願及方式與被告會面交往,惟不能達成協 定時,依未成年子女丙○○之意願為之。 六、兩造應遵守事項: (一)、兩造不得有危害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 (二)、兩造不得對子女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 (三)、於探視期間,仍應履行因親權所為相關生活習慣、學業輔導及作業完成 等指示之義務。 (四)、如子女於會面交往中患病或遭遇事故,應為必要醫療措施,即在其會面 交往實施中,仍須善盡對子女保護教養之義務。 (五)、兩造及丙○○居住地址、聯絡方式或就讀學校等重大事項如有變更,應於 變更後三日內通知對造。 三、至於女兒的扶養費部分,法院會參考103年行政院主計處平均每人每月消 費支出(按區域別分),以台北市、新北市為例,分別為27,004元、19,512元 ,同時亦會參酌雙方的身分及經濟能力作判斷。 四、如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建議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諮詢,以維護您的權益。 ……………………………… 旭婷聯合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劉師婷律師 電話:(02)2393-2299 傳真:(02)2393-7143 E-mail:st.win@msa.hinet.net 網址:www.stwin.twmail.net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三段23號4樓 捷運中正紀念堂站,2號出口(近寧波西街、福州街、和平西路中正橋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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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3-07
因為依您所述難以確定具體細節,謹大致推測事實如下: 民眾交付您筆電,由您交付第一單位處理,並由該單位交付第一張收據(您虛構其他人名義);因主管詢問,惟恐主管發現前開事實,於是拿另一台不知來源的筆電找第二受理單位處理,取得第二張收據(您的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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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2-29
您好: 1.告訴乃論之罪應於知悉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參照),如逾期提出,則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 2.切結書如經雙方同意並簽定,任一方自均不得任意違反。至違反切結書內容之法律效果、收取離職慰問金有無疑義,尚應視切結書實際內容及個案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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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7-14
既然本件已調解不成立只有訴訟一途,但需要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作為判斷,請您提供該紀錄,mail至st.win@msa.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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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7-13
您好: 依您所述事實「使用電腦監控軟體,對公司王姓員工側錄其電腦畫面」,似涉犯刑法第28章妨害秘密罪章中之第315-1條窺視竊聽竊錄罪,及第36章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中之第358條無故侵入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罪、第360條干擾他人電腦使用罪等,茲就您來信提問,分項回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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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