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找律師
搜尋結果:共 12 頁,119 篇文章
本件涉及水土保持法第36條之刑事犯罪
建議依照您所居住地區,例如高雄,即找在高雄當地登錄的律師
代為撰寫刑事告發狀,向所屬地區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發。
建議保留照片,或有關人員施工影像等相關證據資料,
以免幕後建商逍搖法外。
林靜歆律師 www.wewon.com.tw
以下為所附法條
在公有或私人山坡地或國、公有林區或他人私有林區內未經同意擅自墾殖
、占用或從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致生水
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但其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者,得減
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
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致釀成災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未遂犯罰之。
犯本條之罪者,其墾殖物、工作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沒收之。
瀏覽:873
日期:103-05-19
如果單純知情不報並非共犯,但若因此取得某種對價或利益,就是共犯。
希望不要助長這樣的行為,全民健保制度應該要由全民好好地來維護,不肖醫師或診所違法行為構成詐欺罪。
瀏覽:1643
日期:103-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