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父親過世,母親先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問題,可先分配婚後節產之差額,剩餘的才是遺產,再由繼承人依應繼分加以分配之;若不想徒留遺產之爭議,與其爭論應繼分與特留分之問題,不如根本將財產事前處理,沒有財產,就沒有遺產分配之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事前規後與事後訴訟處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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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給您一個簡單的觀念
所有東西都要白紙黑字
自書遺囑只要符合要件
但當然倘若所有繼承人說好要怎麼分
但只要有一個人主張要依照遺囑
就一切依法處理
至於母親遺言這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有人不遵守你也沒轍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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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父親自書之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之形式,可主張遺囑無效,請求依法定應繼分加以繼承分配之;即使遺囑有效,若侵害應繼分之特留分,仍可請求分配特留分,建議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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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兄承諾三人平分遺產又偷拿遺囑去辦過戶,所以房子只有兄、姊的名字,沒有弟的名字;但是因母親保險沒寫受益人,故三人為繼承人平分保險理賠金(現金部分兄沒法私下動手腳,所以弟有分到,一人約40萬)。弟發現沒名字後,兄又騙姊去銀行簽名二人以房抵押擔保貸款至兄的公司,後來也被發現。後協調賣房後所得價金扣除仲介費、代書費..買賣成本後,再均分。請問為確保權利,上法院爭取最基本的特留份。這40萬保險金是不是也會列入特留分的1/6計算。還是就以未分得的房子做1/6特留分的計算。另外請律師寫的代筆遺囑(有母親口述錄音)中有三位證人,其中一位是律師,另二位是晚輩們都不認識的證人。這另二位證人若是收到法院傳票而沒上法院作證或上法院後,對遺囑內容不了解。或是兄、姊其中一人收到傳票而沒上法院(兄長期在大陸),就算遺囑為真且無遐疵,此遺囑是否就能不成立,弟是否能爭取到屬於自已的1/3呢???

40年前父親與二叔購置土地3筆,並將其中1筆土地借祖父之名登記於祖父名下。
父親在104年年中過世,過世後,祖父為了要把先前借名登記之土地歸還於二叔與我們 ( 母親及3子1女 ),在10月立下代筆遺囑,並完成公證手續。
遺囑中明白表示當時是由父親與二叔購置土地,借名登記在自己(祖父)名下,他過世後,土地歸還給二叔與我們 ( 母親及3子1女 ),現金由其他繼承人 ( 2子2女 )均分,沒有其他不動產。
祖父於105年年初過世後,土地已經透過遺囑繼承完畢,由二叔與我們持分共有;其他繼承人主張該筆土地是遺產,應該由繼承人 ( 4子2女 ) 均分,現金均分之後,沒有達到特留分的金額 ( 以公告現值計算 )
想請教的是:
1. 透過遺囑 ( 法院公證完成 ) 說明為借名登記,將土地返還給購買者 ( 二叔與我們 ) 是否合法?若是訴訟會有甚麼結果?
2. 若是須以遺產處理,因為其他繼承人中有一位長年未奉養祖父,能否用這個理由請求不參予分配 ( 分割 )?
以上問題請教,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現有的證據可能會對您們不利,建議應再看有無其他事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所有物返還請求;若依繼承之規定,對方即使未扶養被繼承人,若被繼承人無表示失權,對方仍享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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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母親生病住院期間,兄向妹、弟協調,由三人平均分擔母親醫療、看護等費用。日後不管母親如何分配遺產(一棟1F公寓市價約800萬)。三人皆均分。母親104/4/21過世後,仲介查出房子只有兄、妹的名字,並無小弟的名字。弟找兄問明白。兄才裝可憐說因為有遺囑(母親生病時104/2有找律師寫代筆遺囑,兄把遺囑藏著,事發後才說有遺囑)的關系,所以一定不能寫小弟的名字才能辦過戶。之後兄又騙妹說缺錢只要貸兄的部分200萬,騙妹去銀行簽名。結果被貸了600本金+利息到兄的公司帳戶去。代書查出後。兄也是說盡各種藉口…只是妹、弟不再相信。三人再度協調,委託仲介賣房後,三人再算總帳(也是均分),因為兄拿不出錢來,所以要等房子賣掉才能分。這種情況,先寫遺產分配協議書三人簽名蓋章,蓋章部分一定要印鑑證明的印鑑章才有效力嗎,還是只要自已的私章就可,因為怕再被兄陰(怕他改過印鑑證明,然後拿舊章來蓋)。另外萬一2年期限快到,房子還是沒賣出,是否可先上法院訴求特留份的部分。求得特留份的部分後,再拿遺產分配協議書另案上法院訴求三人平分、一人分得1/3的部分(也就是爭取特留分1/6遺產外的另外1/6的遺產部分)




在母親生病住院期間,兄向妹、弟協調,由三人平均分擔母親醫療、看護等費用。日後不管母親如何分配遺產(一棟1F公寓市價約800萬)。三人皆均分。母親105/4/21過世後,仲介查出房子只有兄、妹的名字,並無小弟的名字。弟找兄問明白。兄才裝可憐說因為有遺囑(母親生病時105/2有找律師寫代筆遺囑,兄把遺囑藏著,事發後才說有遺囑)的關系,所以一定不能寫小弟的名字才能辦過戶。之後兄又騙妹說缺錢只要貸兄的部分200萬,騙妹去銀行簽名。結果被貸了600本金+利息到兄的公司帳戶去。代書查出後。兄也是說盡各種藉口…只是妹、弟不再相信。三人再度協調,委託仲介賣房後,三人再算總帳(也是均分)。但是105/2~105/6/30簽約三月,房仲到現在都還沒賣掉。今年再被兄拖過後,到明年4月就滿2年了,弟要求最基本的特留分也會沒資格。請問到年底如果還沒賣掉。上法院後是否有辦法把弟的1/3全要回,而不是只有1/6的特留分,協調沒留證據但有家族幾位證人。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首先,阿公死亡後,阿嬤可依民法第1030條之1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先取得一部分的財產後,剩下的部分才會是屬於遺產,因此一開始即把所有財產列為遺產的作法是不對的,這部分阿嬤可據以主張。
2. 遺囑的成立與修改都須符合民法之規定,否則無效,而非由自己意識進行遺囑的修改,也同樣不會具法律上效力,而遺囑若無效的話,其上所記載的分配即不具效力,應由全體繼承人繼承,所以首要應該確認遺囑的效力。
2. 縱使遺囑具有效力,民法第1223條仍有規定所有繼承人的特留分,也就是強制要分給繼承人一定的數額,不可以完全不給,遺囑的效力不得與特留分的規定抵觸,因此其餘繼承人對於叔叔多拿的財產,可以提起訴訟把繼承人所應得的數額討回。
3. 另外還有一點須注意的是,叔叔擅自提領阿公名義銀行帳戶內的資金,這部分可能會有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罪之問題。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朝特留份去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好: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 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 、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民法第1195條定有明文。 口授遺囑必須符合民法第1195條之規定,否則無效,遺贈必須以遺囑方式為之,遺囑無效,遺贈當然也無效,但若奶奶之意思是死因贈與,只要奶奶與長孫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即可,可參考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817號民事判決:「遺囑人依遺囑所為之遺贈,因依一方之意思表示即而成立,為屬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與死因贈與乃以贈與人之死亡而發生效力,並以受贈人於贈與人死亡時仍生存為停止條件之贈與,其為贈與之一種,性質上仍屬契約,須有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之合致者迥然不同。」 就算是死因贈與也要保障繼承人之特留分,姑姑是民法第1138條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特留分為應繼分之二分之。長孫可以向繼承人主張權利,但姑姑可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請求扣減。 父親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76條規定,遺產會由姑姑繼承,你們兄弟姊妹無法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主張代位繼承。姑姑之特留分還是應繼分(全部遺產)之二分之一。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協議書內容只要未違反公序良俗,該協議書內容仍屬有效,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請問~兄姐弟三人 ,因兄拿遺囑去辦理遺囑過戶(唯一財產)(目前兄姐共同持有),目前弟要爭取特留分部分及遺囑是否合法部分,請問家事法庭部分是要去地方法院按鈴申告,還是到警察局備案。房子在台北市,弟在桃園,是否到桃園的法院辦理。另外,因為兄在長輩生病期間,已知有遺囑存在,未告知妹弟。兄向妹弟宣稱,長輩醫療相關費用由三人均付,往後不管長輩房子如何分配,皆由兄主持三人平分。卻仍背著弟弟拿遺囑辦過戶。之後仍宣稱房子賣掉後,弟弟仍會分到1/3的錢。卻又主張不賣房子,要出租。(此意圖很明顯就是要拖過弟弟特留分的2年期限,讓弟弟連特留分的財產也要不到)。所以想請問~若弟弟要上家事法庭,但若兄、姐不願意去法庭,這樣開的成嗎?弟弟手上只有遺囑影本,正本一份在不認識的律師手上(為代筆遺囑見證人之一,另二位見證人皆不認識),一份在已過世的長輩手上(104/4間過世,清理遺物時應該被清掉了),另一份在兄手上(兄只願給影本)。若兄採取不理會的態度(若弟有辦法爭取到就給弟),弟要如何做呢?可以拿遺囑影本上法庭嗎?如果兄一開始就打定要吞掉弟的。弟上法庭後,兄再拿正本遺囑上法庭互相爭產嗎?弟有匯款記錄,當初匯一筆款帳到兄的帳戶,是要一同支付長輩的醫療費用。這筆記錄對爭取財產有用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依家事事件法第38條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故您無須到警察局備案,僅需依該條規定備起訴狀向法院遞案即可。 依家事事件法第70 條規定,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故須向您長輩之住所地或房子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依您所述,可提起確認遺囑真偽及遺產分割訴訟主張特留分扣減,若提起訴訟,時效將會中斷,故不用擔心時效問題。 關於長輩的醫療費用,若您兄長有多拿部分,可提起不當得利訴訟,該匯款紀錄可做為證據,但此部分與遺產訴訟無關。

請問當初只有大哥一人知道有遺囑存在,其他2位不知,大哥說長輩財產不管怎麼分配,長輩所有醫療照護費用,皆由三位晚輩平均分攤費用,往後由大哥主持三人均分唯一財產一樓公寓,目前市價約800萬!但大哥確背著弟弟拿遺囑去辦過戶,房子目前有兄姐的名字沒弟弟的名字,哥哥仍摸弟弟頭說,賣掉後的錢會三人均分,確又主張不賣房子,要出租!目前弟弟也要準備跟哥哥協調房子所有人要三人平均持分(房子所有人為兄姐弟),請問再辦一次過戶!需要付贈與稅嗎?還是只是當做遺囑辦理時沒辦理清楚,重新更改辦理!104/5月用遺囑辦理過戶!是不是被拖過2年後,連特留分也要不回(弟弟是最孝順的一位!長輩生病半年都是弟弟醫院事宜奔波!電話連絡另2人意見,由弟簽名醫院相關同意文件。所有看護醫療連絡,3人同意後由弟執行!長輩個性乖僻,大哥顯少接觸長輩)!若協調成功,要如何辦理過戶(三人皆是房屋所有人)!


你好:
先確認遺囑是否有效有無被偽造變造之情形,若有可以訴請確認遺囑無效,並主張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喪失繼承權,並依民法第767、179、1146條主張權利。 依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217號民事判決:「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喪失繼承權;其中所指之隱匿遺囑,應以繼承人使遺囑不能執行之意,而如若僅對其他繼承人隱瞞有遺囑存在之事實,但卻未妨礙遺囑執行者,因被繼承人之真正意思仍得以實現,即非屬隱匿遺囑之行為。」若哥哥沒有妨礙遺囑執行(看起來沒有),不會喪失繼承權。 若遺囑合法有效,持遺囑辦理繼承登記並依遺囑辦理遺產分割,登記完畢後以由繼承人取得,將來要再移轉已與繼承登記、分割遺產無關,如為贈與當然要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9條規定繳納10%贈與稅(可扣除一年220萬元稅額)並繳納土地增值稅。 行使特留分扣減權後,在特留分範圍內,遺產會回復為公同共有,此時辦理才可以免繳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



一、 回覆閣下所述繼承問題:
(A)、繼承人申報之遺產,除被繼承人死亡時現有之財產外,尚包括視為遺產之贈與,即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一)被繼承人之配偶。(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三)前列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B)、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係為避免被繼承人藉由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各順序繼承人之財產,以規避遺產稅,爰限定前揭贈與之財產,視為遺產。惟為避免重複課稅,同法第11條規定,前項贈與財產,其生前已繳納之贈與稅連同加計利息可自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以示公允。
二、 為維護您的權益,以上回覆如有未盡事宜,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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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遺囑人死亡後,若遺產中有不動產而為遺囑載明遺贈對象,則其可持遺囑直接辦理過戶。
四、如果行使特留分扣減權的話,可以考慮先做假處分將遺產先扣住以避免對方處分,然後再提起訴訟請求塗銷登記。
五、關於特留分扣減權,我查一個判決摘要給你參考:按被繼承人因遺贈或應繼分之指定超過其所得自由處分財產之範圍,而致特留分權人應得之額不足特留分時,特留分扣減權利人得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是扣減權在性質上屬於物權之形成權,經扣減權利人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者,於侵害特留分部分,即失其效力。故扣減權利人苟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扣減之效果即已發生,其因而回復之特留分乃概括存在於全部遺產,並非具體存在於各個標的物[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二號判決及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五六號判決參照]。
六、既然是形成權的話就不會有時效的問題[時效是請求權才有的問題] 。
七、我再幫你查一個判決,結論先說,要在二年內行使:
判決摘要給你:縱令違反特留分之規定,其指定亦非無效,僅特留分被侵害之人得行使扣減權而已。此項特留分扣減權性質上為物權形成權,民法就此雖未設消滅期間,惟特留分權利行使扣減權,與正當繼承人行使繼承回復請求 權之法律效果相類似,涉及親屬關係暨繼承權義,為早日確定有關扣減之法律關係,以保護交易安全,應類推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即自扣減權人知其特留分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起逾十年者亦同。
八、實務上見解常有變動,同一個法律問題也許會有其他不同的見解,所以還是可以再查查看。另,要看你的立場是那邊,如果是行使扣減權的一方而且知悉後沒有超過二年,那建議就儘速行使;如果是已經超過二年,建議找個律師幫你研究一下有沒有突破的空間。如果你是被行使扣減權的一方,你拿著這個實務見解就可以拿來說服法官了。
九、祝你中秋節快樂^_^
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遺囑有不符合法定程式之要件,可考慮爭執遺囑之效力,若遺囑無效,即回復依法定應繼分繼承之;若遺囑有侵害您特留分之部分,亦應提起訴訟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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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媽媽有2子1女,20年前已離婚,個性較難相處,長期一人獨居。媽媽生前生病半年,都是排第三的小兒子在處理她的住院事宜,因大哥長期在大陸經營自己生意,無法長期待在台灣照顧媽媽,次女說自己是女兒,所以很多住院相關文件都不簽名。小兒子安排照顧媽媽看護、癌症手術、化療及轉院事宜(媽媽的相關醫療事宜都是三人同意後,由小兒子處理)。且都是小兒子一家四口一禮拜去2~3次台北探望媽媽,住院時更是天天去醫院探望、詢問看護媽媽的身體狀況。三個小孩在媽媽生病期間己口頭約定,三人平均分擔媽媽的相關醫療費用,不管媽媽如何分配財產給三個小孩,一律平分。
在2015/2/26時媽媽突然跑去找律師立錄音口述遺囑,三位見證人其中一位是律師身分。期間大哥有回來台灣2~3次,第2次約2015/3月時和弟弟是去媽媽家裡探望媽媽,期間把弟弟支開,媽媽把遺囑給大哥(大哥為遺囑執行人),內容表明唯一遺產她居住的房子(現值約900萬,無貸款),不給小兒子。遺產現金約十幾萬元。原因寫明因次子xxx除了來醫院看我二次後,都沒盡子女應盡的責任,故只留給他新台幣五萬元當來醫院看我的車馬費。那時大哥已知遺囑這件事,但把遺囑藏起來。只告訴弟弟以後不管如何就是三人平分。弟弟完全不知遺囑事件。直到2015/4/21媽媽往生後。大哥只處理媽媽錢和遺產的事情(一人處理)。包括勞保未領完的退休金及房子過戶事情。這時小兒子還不知遺囑事件。是有仲介約看房子才發現房子只登記大哥、姐姐的名字,沒有他的名字。哥哥委屈的說因為遺囑的關系,不能登記弟弟的名字才能過戶。
問題來了,如果遺囑為事實,是不是小兒子就只能繼承5萬元。但是很明顯遺囑中”因次子xxx除了來醫院看我二次後,都沒盡子女應盡的責任,故只留給他新台幣五萬元當來醫院看我的車馬費。”這句並事實。實際上照顧她最多是小兒子一家。大哥顯少去看媽媽,結婚15年中,也未帶過老婆和小孩去見過媽媽。證據是媽媽住院時醫院的簽名都是小兒子一人簽名,看護也都是小兒子在聯絡、付錢。媽媽發現癌末時有先手術割除,手術後小兒子也把媽媽帶回家中住4天。因小兒子家是5樓無電梯公寓,老人家手術完也沒力爬樓梯,詢問住一樓的姐姐是否可與媽媽同住。姐姐跟弟弟嗆就算你把媽媽帶來我門口怎麼按門鈴我都不會開,有透天的哥哥不在台灣,大哥老婆也不願與婆婆同住照顧她。小兒子又只好把媽媽送回媽媽自己台北的家(期間也有看護在台北家照顧媽媽)(不和她同住,這是媽媽不諒解小兒子的第1點)。再來就是期間小兒子經兄弟姐妹3人同意後,媽媽也同意,把她轉到另一家醫療比較好的醫院做化療,因癌末病情未因化療而好轉,身體每況愈下,因此她覺得小兒子要害死她。也一直叫小兒子要幫她告做化療的醫生。這是不諒解小兒子的第2點。
1、請問若遺囑非事實,也只能要求特留分的部分嗎?還是可要求這房子的3分之1。
2、哥哥說因遺囑的關系,所以他情非得己沒登記弟弟的名字,也是等到弟弟發現時,才跟他說遺囑的事。但是如果遺囑執行人知道遺囑所寫非事實。在辦過戶時他沒拿遺囑辦過戶,房子所有人也可登記三人共有吧。
3、他說房子賣掉會三人平分,但確一直主張房價要漲到1000萬才要賣,拖時間。口說無憑。房子賣了他反悔或是他有欠債,而無法分給弟弟。誰能擔保。
4、姐姐在外有幫人作保幾百萬,萬一出事,她名下的房子被銀行抵押,那弟弟更求助無門了。若要自保,是否可要求再找代書重新辦過戶為三人平均所有。
5、萬一談判過戶三人所有破裂,哥哥翻臉不給弟弟,上家事法庭是否要的回來呢。
孝順父母乃是做子女應做的事情,但是在此事件中,萬一弟弟上法庭也要不回他權利。是否告訴天下世人,若是長輩並不好相處且愈關心、照顧她的人她愈心生不滿,也不願給他遺產。是不是給世人一個例子,這種情況下,做晚輩的躲的愈遠愈好。是要做聰明的不孝子還是做個笨傻的孝子呢??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家事案件總有許多無奈
無論遺囑內容所說是否真實
其他並不重要
那麼就有效力
其他人確實只能爭取特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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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繼承人不得擔任見證人,若有違反,該遺囑恐無效之,可主張遺囑無效依法定應繼分繼承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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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可依民法第1145條規定辦理:「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若你哥對於父母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你父母可已表示你哥不得繼承遺產,你哥會喪失繼承權。單純吵架、A錢還沒到對於父母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棄養會造成父母精神上重大痛苦,實務上認為會構成,具體狀況要依個案事實判斷。


關於您所詢問題:
倘您確實為無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且父母已過世者,依民法第1138條,令兄及令妹即為您的法定繼承人沒錯; 令兄及令妹特留分之計算,須先由應繼財產中扣除債務後,應繼分(兄妹各2分之1)之3分之1,故倘若應繼財產為1000萬,扣除債務後剩800萬,兄妹之特留分總共為240萬元。
第1138條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1223條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第1224條
特留分,由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
第1225條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您好:
如果未婚、無子女,仍要看父母是否尚存,如尚存,則其繼承順序在兄弟姐妹之上,由父母繼承(民法第1138條參照),如有贈與則特留份依民法第1223條為應繼份之1/2。
如父母已過世,則遺產確實全由兄弟姐妹繼承沒錯,各由兄妹二人繼承您遺產之1/2,如您不想留給他們,當然可以以遺贈的方式贈與他人,只是如果您的兄妹要主張,亦可主張其特留份,依民法第1223條之規定,兄弟姐妹之特留份為應繼份之1/3,亦即他們原本的應繼分為各1/2,特留分即是再乘1/3,亦即總遺產之1/6。舉例而言,如您留下600萬之遺產,則他們可主張各100萬之特留分,其餘的才能留給遺贈人。
當然如果您真的很不希望留給他們,亦可再生前即將所有財產處分或贈與他人,就不會有上開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