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轉貼朋友(男方)敘述內容: ============================ 您好, 我與太太約一個月前吵架, 目前互告家暴中, 尚未開庭. 我們已經一個月沒有見面. 今天我母親帶著我兩歲的兒子在XXXX附近, 巧遇我太太. 我太太強行要把小孩抱走, 最後兩人連小孩一起到警局 看要怎麼處裡. 結果警察告知我媽 我媽沒有監護權 要讓我太太直接把小孩帶走 我已經轉告 我要從公司立即下班前往現場 派出所警員依然照樣讓小孩被我太太帶走 我覺得很扯 我覺得派出所員警 處裡失當 我已經告知 我要立即前往現場 他們還是讓小孩被帶走 所以有監護權的一方 就可以不經另一方同意 隨時隨地 直接強行將小孩帶走嗎 ? 我覺得派出所員警嚴重失職 我已經告知我要到現場 他們依然這樣做 非常過份 事情發生在 2016/5/10 約下午五點左右 發生在 XXXX派出所 應該都有現場監視器可以看 我不在現場 我媽打給我 我要立即趕過去 員警就讓我太太強行把小孩帶走了 非常可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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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警察不是法官 他有這種權力作者種決定嗎?
請問警察在這件事上是否有失職?
我朋友想對警察提告的話 可以怎麼處裡 ?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