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五年內有施用毒品之紀錄,您再次施用,恐遭起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您可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請求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吸食毒品部分,應於觀察勒戒裁定前,委任律師具狀請求緩起訴,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後,再請求就沒有機會了,建議您於勒戒所內表現優良,以爭取盡速結束;另關於轉讓二級之部分,亦應考慮是否認罪或否認犯罪。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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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0年犯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三級毒品(初犯) 目前三審上訴被駁回 共賣給四個人12次 被判9年有期徒刑。
目前收到上訴駁回通知,我想詢問:
我的上游是被監聽抓到,我也是當天被帶回局裡偵辦,在局裡我做筆錄時有指認他就是我上游,這樣可以用19條來減刑嗎? 因為法官都沒有問到此事。
還有我上游之前因二級毒品進去勒戒,由他女朋友賣K他命給我,但她卻沒有被傳喚,這樣我可以再聲請在審上寫下嗎?
我在警局還有供出其他上游者但是查到後面他已經入監服刑了,這樣還能減刑嗎?
我被四個指認販賣三級毒品,這四個都是朋友,我們都是互相拿毒品在其中一個人家裡吸食、抽菸 他們連一次的錢都沒有給我過,我也想說算了,也常常請我出去吃飯,喝酒等,我在一二三審均認罪協商均被判九年,請問這場官司已經無法再讓我有一次自白的機會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如家暴之驗傷單等,主張不堪同居之虐等,委任律師具狀提起裁判離婚訴訟,若您為無責配偶,亦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贍養費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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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如欲透過法院訴請離婚,應有符合民法第1052條之離婚事由。
謹提供相關民法規定供您參考。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律師大大們你們好 .. 希望你們能替我解答 .......
103.10.15 凌晨我先生(計程車 司機)載趕時間的客人因車速過快被保安攔下
保安看我先生神情緊張所以要求收身
收到身上有安的吸食器 已經沒有藥 但警方說吸食器裡有殘餘
驗尿結果證實我先生有吸過 後面就被拘留 早上開偵查庭 下午以一萬元交保
到昨天收到一張紅單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者" 罰款6萬
事發時間是10/15凌晨 但紅單卻寫 10/05 16:50
* 我先生說他也不是在開車時間吸食的 為什麼會有這紅單? 是只要吸過毒驗的出來的時間內有開車都算嗎? 且紅單日期與被保安抓到那天時間也不一樣 警察是不是另有甚麼意塗抹黑?
* 另外想請問 我先生是"初犯" 他沒有毒品前科 請問會怎麼判刑 ...?
因為我前陣子流產身體不好無法工作 家裡經濟來源都是先生 他爸爸因為車禍無法工作也是我先生扶養 真的很怕我先生會被關或是勒戒.....
* 請問緩起訴是有什麼方式可以向法官提出 ....
真的很急 拜託各位律師能回覆幫助我 謝謝你們的大恩大德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施用毒品駕駛,罰鍰金額為一萬五至九萬;另關於施用毒品之部分,若為一、二級毒品,亦為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第十條規定,若五年內無毒品相關前科,應盡速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並配合律師進行相關作業,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就沒有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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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具狀向檢察官說明為同一案件,已執行觀察勒戒完畢,且您亦無再行施用毒品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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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您所述,您在您朋友強制性交未成年少女時,在旁邊睡覺而不知情,則您需向檢察官提出能證明這件事實之證據,如您朋友或未成年少女之證詞來證明您並無共同犯強制性交罪之故意。
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1-1條第2項:「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20條:「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第24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
依您所述,您吸食搖頭丸,為二級毒品,k他命為三級毒品,則您犯上開法律第10條及第11-1條之罪,依第20條之規定,檢察官應聲請觀察、勒戒。然如您可依第24條爭取檢察官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
由於上述程序較為繁雜,建議您尋找律師協助。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為了避免在法庭上做出不利於己之陳述,建議您應於偵訊前攜帶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您好,關於您施用毒品之部分,應盡速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就沒有機會了;另關於妨害性自主部分,應視為趁機性交或強制性交,而就有無不知或不能抗拒或違反意願等情形以及有無發生性交行為等加以爭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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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目前為偵查程序之被告,應先就販賣毒品部分取得一不起訴處分後,再對對方提出刑事誣告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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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請求緩起訴之,惟您五年內有施用毒品之紀錄,亦有可能被直接起訴,您須加以考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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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想請問律師
第一次被捕後,判決如下,又於今年11/12二次被捕有無可能不進去勒戒的另外裁罰可能謝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102,簡,
【裁判日期】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裁判全文】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決處刑(年度偵字第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MDA 成分之暗紅色錠劑碎
塊壹袋(驗餘淨重零點零柒玖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MDPV成分
之黃色錠劑碎塊壹塊(驗餘淨重零點壹肆陸捌公克)、含有第二
陸陸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明知MDA 、MDPV、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持有第二級毒品MDA 、MDPV、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
101 年10月3 日,在臺北市大同區安西街與涼州街口,向某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風」成年男子以新臺幣500 元之
101 年11月17日17時8 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
巷0號 ,為警查扣上開含有第二級毒品之錠劑3 顆,其中暗
紅色錠劑碎塊1 袋(驗餘淨重0.079 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
MDA 成分,黃色錠劑碎塊1 塊(驗餘淨重0.1468公克)含有
第二級毒品MDPV成分,藍色錠劑碎塊1 塊(驗餘淨重0.1665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 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
而扣案之暗紅色錠劑碎塊1 袋(驗餘淨重0.079 公克)、黃
色錠劑碎塊1 塊(驗餘淨重0.1468公克)、藍色錠劑碎塊1
塊(驗餘淨重0.1665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
中心以氣相層析質儀法鑑驗結果,確分別含有前揭第二級毒
品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年月日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案物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
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
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
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手段、智識程度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扣案暗紅色錠劑碎塊1 袋(驗餘淨重0.079 公克)、
黃色錠劑碎塊1 塊(驗餘淨重0.1468公克)、藍色錠劑碎塊
1 塊(驗餘淨重0.1665公克)確分別含有前揭第二級毒品之
成分,業如前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規定沒收銷燬。送鑑驗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
前揭犯行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
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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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被捕後,判決如下,又於今年11/12二次被捕有無可能不進去勒戒的另外裁罰可能謝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102,簡,
【裁判日期】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裁判全文】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決處刑(年度偵字第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MDA 成分之暗紅色錠劑碎
塊壹袋(驗餘淨重零點零柒玖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MDPV成分
之黃色錠劑碎塊壹塊(驗餘淨重零點壹肆陸捌公克)、含有第二
陸陸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明知MDA 、MDPV、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持有第二級毒品MDA 、MDPV、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
101 年10月3 日,在臺北市大同區安西街與涼州街口,向某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風」成年男子以新臺幣500 元之
101 年11月17日17時8 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
巷0號 ,為警查扣上開含有第二級毒品之錠劑3 顆,其中暗
紅色錠劑碎塊1 袋(驗餘淨重0.079 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
MDA 成分,黃色錠劑碎塊1 塊(驗餘淨重0.1468公克)含有
第二級毒品MDPV成分,藍色錠劑碎塊1 塊(驗餘淨重0.1665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 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
而扣案之暗紅色錠劑碎塊1 袋(驗餘淨重0.079 公克)、黃
色錠劑碎塊1 塊(驗餘淨重0.1468公克)、藍色錠劑碎塊1
塊(驗餘淨重0.1665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
中心以氣相層析質儀法鑑驗結果,確分別含有前揭第二級毒
品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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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案物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
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
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
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手段、智識程度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扣案暗紅色錠劑碎塊1 袋(驗餘淨重0.079 公克)、
黃色錠劑碎塊1 塊(驗餘淨重0.1468公克)、藍色錠劑碎塊
1 塊(驗餘淨重0.1665公克)確分別含有前揭第二級毒品之
成分,業如前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規定沒收銷燬。送鑑驗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
前揭犯行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
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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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被捕後,判決如下,又於今年11/12二次被捕有無可能不進去勒戒的另外裁罰可能謝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102,簡,
【裁判日期】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裁判全文】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決處刑(年度偵字第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MDA 成分之暗紅色錠劑碎
塊壹袋(驗餘淨重零點零柒玖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MDPV成分
之黃色錠劑碎塊壹塊(驗餘淨重零點壹肆陸捌公克)、含有第二
陸陸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明知MDA 、MDPV、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持有第二級毒品MDA 、MDPV、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
101 年10月3 日,在臺北市大同區安西街與涼州街口,向某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風」成年男子以新臺幣500 元之
101 年11月17日17時8 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
巷0號 ,為警查扣上開含有第二級毒品之錠劑3 顆,其中暗
紅色錠劑碎塊1 袋(驗餘淨重0.079 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
MDA 成分,黃色錠劑碎塊1 塊(驗餘淨重0.1468公克)含有
第二級毒品MDPV成分,藍色錠劑碎塊1 塊(驗餘淨重0.1665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 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
而扣案之暗紅色錠劑碎塊1 袋(驗餘淨重0.079 公克)、黃
色錠劑碎塊1 塊(驗餘淨重0.1468公克)、藍色錠劑碎塊1
塊(驗餘淨重0.1665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
中心以氣相層析質儀法鑑驗結果,確分別含有前揭第二級毒
品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年月日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案物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
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
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
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手段、智識程度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扣案暗紅色錠劑碎塊1 袋(驗餘淨重0.079 公克)、
黃色錠劑碎塊1 塊(驗餘淨重0.1468公克)、藍色錠劑碎塊
1 塊(驗餘淨重0.1665公克)確分別含有前揭第二級毒品之
成分,業如前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規定沒收銷燬。送鑑驗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
前揭犯行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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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
以下罰金。




依您所述情形,乃是收到檢察署的觀察勒戒執行傳票,據此就該案檢察官已依法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裁定獲准,並依裁定內容進行觀察勒戒保安處分之執行,因此依法已無再為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之可能。
當天的程序主要是由檢察官進行人別訊問及由被告陳述簡單之案情陳述或意見,之後即結束迅問程序,由法警將被告送交戒治所執行觀察勒戒。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
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第一項所適用之戒癮治療之種類、其實施對象、內容、方式與執行之醫療機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及完成戒癮治療之認定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於觀察勒戒才定下來前,盡速委任律師具狀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裁定下來,就沒有機會了,即使抗告亦不停止執行,且駁回之機率高,建議您於勒戒所內好好表現,增加積分,以利早點出來,時間約為三十五天至四十五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幫親人問的!自己也很難理解法律!所以洗耳恭聽!順便爭廣知識! 非常感恩!!
應為採用上次的律師把所有毛髮都剃光了!
11月6號開庭 法官沒辦法能採集到我所有相關的毛~法官後來的結論是延後一個月再來法院或是警調單位到家採集毛髮!
如果10月27~11月份沒再用安非他命~而且也在10月27剃光所有的毛髮及身上之類的毛!
法官11月6號開庭說延後一個月那11~12月裡頭髮再長出來新的!
那再12月底再開庭被驗頭毛我是該給他檢驗還是再剃光所有的毛呢?
10月初有用10月中沒用而剃光頭毛到11月或12月長出新毛這樣會驗的道毒品反應?
以上的程序如果剃光所有毛髮10月到12月新長出來的毛髮還是檢驗的道那我該怎辦!?
還是依樣在剃光所有的毛髮及身上的毛12月再一樣的去報到又是一樣沒辦法檢驗到我的毛髮及身上麼毛!又會在延後嗎?
還是法官會想辦法就是要驗到我毛筏及相關的東西?
不解的是~這樣的案子還要延伸到多久才會完美的結案?
如果10月中就開始沒再吸食了經過11~12月~或者往後沒想再碰安非他命!
那這段期間是要一直重複驗不到毛髮而拖個半年才可以結案?
還是一定要讓我勒戒法官才肯放過這個案子?
有甚麼辦法能提早結案或是兩全其美平安收場的呢?
一之被緊綁在這頭痛的案子裡快不能呼吸了!
希望能給我一個很好的強心藥劑!提早能解決這件事這樣心裡的那顆大石也就不會再壓得喘不過氣了! 感恩幫個忙! 千萬分之一的感謝和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為保險起見,半年內均不要蓄留毛髮,避免檢驗出殘留之成分,給自己麻煩;同時亦可委任律師具狀向法院說明已無施用毒品,加以求情之,並配合至相關醫療院所看診,以利提供相關檢驗報告及診斷證明。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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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主,你下次披個袈裟出庭,顯示出你的決心,手上拿個念珠跟法官回答阿彌陀佛,
我想他應該放棄了。你跟法官說,阿彌陀佛,我佛慈悲,施主乃執法之人,又何必苦苦相逼呢,
善哉,善哉。



建議您儘早與檢察署聯繫詢問後續承辦保護管束採驗尿液之警方單位,自行到案配合警方辦理相關事宜,以免日後警方報請檢察官許可強制採驗,屆時因此被迫強制到案採尿,於您未必有利。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犯第十條之罪而付保護管束者,或因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經裁定交付保護管束之少年,於保護管束期間,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應定期或於其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通知其於指定之時間到場採驗尿液,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許可,強制採驗。到場而拒絕採驗者,得違反其意思強制採驗,於採驗後,應即時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補發許可書。
依第二十條第二項前段、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或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為免刑之判決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或犯第十條之罪經執行刑罰或保護處分完畢後二年內,警察機關得適用前項之規定採驗尿液。
前二項人員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依第一項規定通知少年到場採驗尿液時,應併為通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律師先生/小姐,您好,
大約概述:因為吸食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被警察持拘票帶回警察局,並帶回兩組吸食器及一包淨重0.8克的安非他命。
採完尿抽完血做完筆錄後,被安置在拘留室等待隔天開庭。
因為有服用鎮定劑精神狀況有些恍惚,一開始有被警察當成不肯老實做筆錄,
警察也拿譯文說已經都有錄音了,後面解釋完原因後,盡力的配合警察做完筆錄,筆錄上有承認吸食以及證物是自己的。
隔天送至土城地方法院,路上有向警察詢問在外勒戒但警察說的不太清楚,只有叫我等開庭開到後面時,檢察官詢問補充時提出,開庭內容大概就是檢察官提出昨天筆錄的問題我重複一樣的回答,提出時檢察官是說因為還有持有二級毒品所以他也不知道,後面就被帶下去拿完東西就放回來了。
我不清楚那一庭是臨時庭還是偵查庭。
問題:聽朋友說應該還有一庭會裁決,本身是單親家庭,獨子,待業中,沒有低收入戶,能在下一庭之前都不再使用來證明有心要悔改,請問按照目前的狀況該怎麼增加申請成功的可能性?
該在何時提出我想申請在外勒戒比較妥當?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盡速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就沒有機會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要能延緩暫停執行,必須要心神喪失、還胎5個月以上或生產後未滿2個月,或是需要保外就醫,不然無法聲請停止執行,但如果案件本身屬於可以上訴三審的話,可以上訴三審方式,延後判決確定時間來拖延執行時間,這部分本所也曾幫當事人處理過,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收到執行觀察勒戒之通知,就必須入所執行觀察勒戒,時間35至45天不等,若有其他案件,再另行處理之;您應於收到觀察勒戒裁定前,具狀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方有機會,若裁定下來,就沒有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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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票上載明執行觀察勒戒,則該傳票即是所謂觀察勒戒的執行傳票,屆時報到後會由檢察官進行人別訊問及簡要之案情訊問,而後即會命法警將到案之被告送往戒治所執行觀察勒戒,所以建議可以至戒治所的網站或者直接去電詢問了解執行相關事項(須攜帶之物品、不得攜帶的物品及接見規定等)。
另外有關施用毒品罪部分,不論經觀察、勒戒後,依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其最終結果檢察官均會依法逕為不起訴處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第23條第1項),所以此部分與其他刑事案件之刑罰、刑事訴訟程序是不會合併處罰、處理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二項之規定。
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期滿後,由公立就業輔導機構輔導就業。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
依第二十條第二項強制戒治期滿,應即釋放,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為不付審理之裁定。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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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具狀向法院求情,請求相關減輕之適用,如自首或供出上手因而查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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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施用毒品部分為觀察勒戒,若您於觀察勒戒才定下來前,仍有機會得委任律師具狀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就沒有機會了,目前您應於勒戒所內表現良好,增加積分,以利提早結束觀察,此與詐欺案分別處理之,詐欺案另案處理,與觀察勒戒無涉之,無累犯加重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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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於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前委任律師具狀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在請求就沒有機會了,您進入勒戒所內後可好好表現,增加積分,約35至45天即可結束勒戒;又若您可躲三年,即可不用執行觀察勒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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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於觀察勒戒裁定前,委任律師具狀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後,再請求就沒有機會了,目前您配偶應於勒戒所內表現良好,增加積分,以利早點結束(約35至45天),獲若您配偶能躲三年,即可不用執行觀察勒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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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三級的部分就是罰錢與上課程,二級的部分才有觀察勒戒的問題,您應於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前,盡速委任律師具狀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裁定下來再請求,就沒有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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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三級毒品部分為罰錢及上毒品講習課程,二級毒品部分,可能會有觀察勒戒裁定,您應盡速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就沒有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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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14號突然有刑事組和海岸巡防的來我家 ?只是叫我去當證人
不過上面只寫 涉嫌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案件
然後我說我剛睡醒 等一下吃完飯在過去警察局
然後我吃完飯喝了兩瓶小罐的保利達在去警察局
到了警察局是叫我去指認說藥頭有沒有再賣K仔
然後叫我聽今年6月多的監聽
我有承認他有再賣 也像藥頭買過一次不過是在六月底
然後問我這幾天有沒有再用毒品 我說沒有
後來就叫我去驗尿 驗完直接帶我去地檢署
檢察官問我 你有沒有像他買過K 我承認說有 在六月多的時候
不過 10月13號的晚上我有吸食安仔
他驗尿驗K仔 會不會驗到安仔?
他只會驗K 還是全部都驗
驗尿驗安仔出來呈現陽性我該怎麼辦
我該說我驗尿前我有吃感冒藥嗎?
還是要怎麼說?
我沒有犯罪紀錄 和前科 不想讓家人擔心 已成年
我不想要被抓去觀察勒戒
拜託救救我 求律師們幫我一下
補充 : 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
依前項規定治療中經查獲之被告或少年,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但以一次為限。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施用一二級毒品,驗尿將呈陽性反應,您應盡速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就沒有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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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盡速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就沒有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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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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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於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前,委任律師具狀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今觀察勒戒裁定已下來,再請求也沒有機會,建議您先生應盡快入所執行觀察勒戒,並於所內好好表現,增加積分,您每個禮拜可均至勒戒所辦理接見,家人接見亦可加分,順利的話,35天左右即可結束,再久亦不會超過4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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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他是被臨檢到 , 隔天就被移送開庭了, 怎麼會有時間備妥診斷證明書及相關病例資料呢?
1. 如果是這樣子 , 會給他時間去備齊嗎?
2. 假如有備齊 , 就是判院內治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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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專業的律師你們好,我在這邊有一些妨礙名譽的疑問想要問問:
以前因為心情低落及誤交損友,進而接觸毒品,某次臨檢時被抓到,所以被判勒戒,結束勒戒後(高雄勒戒所執行)也過了很長的一段時間才找到工作,所以當初的勒戒費用沒有去執行繳款動作,一直到今年五月份收到高雄法院的繳款通知(該文表示要轉交彰化那邊辦理,當下有立即跟高雄的行政人員聯繫,並且跟我說把款項匯給她就好,她會再跟彰化市的方面聯繫)因為當時以有正常且穩定的工作,而且也不想讓公司同仁知道我有過毒品案件,所以在5/31時有去進行繳款動作,沒想到在八月份收到強制扣款的文(彰化發的),且當時因我我教招,等我回來時已經接近月底發薪日,還沒回神就已經扣款了,之後聯絡完,高雄方面坦誠作業疏失導致二次扣款,雖然後續有將多扣的金額退回,但是原本不想讓公司知道的事情變成知道了!雖然沒有在公開場合聽到什麼話,但是看我的眼神不再這麼簡單,讓我心理壓力倍增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收到觀察勒戒裁定,可於五日內提出抗告,但抗告不停止執行,且抗告成功機率微乎其微,您應於收到觀察勒戒裁定前,委任律師具狀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收到裁定,就沒有機會了,建議您早點進去勒戒所,早點出來,表現優異,家人多去看,快的話36天左右,慢的話45天左右就可以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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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 因前陣子有吸食安非他命與K它命的習慣!!
開了一張搜索票與拘票 上面是槍砲彈藥管制條例與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警察在我房間搜到二級安非它命純質淨重36公克左右三級毒品21公克左右與三級毒品FM2純質淨重0.7公克左右!!與兩台電子枰秤!
今天去開了第一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通知的!告訴了我的檢驗報告!!
並告訴了我以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1條第4項起訴!!
回家用了電腦查才知道罪名是5年以下6個月以上!!
想請問一下!!因為我那時的確是購買回來自己吸食用的!只是一次量拿多了點起來!! 我也沒有任何販賣給他人的罪證!! 當天被抓還飭回!! 請問這一條吸食而持有是否觀察勒戒完就沒事了呢?還是要面對那麼重的罪刑? 麻煩告訴我一下!! 謝謝!!

您好,
實務上有兩種論法
(一)是認為施用與持有超過純質淨重罪是不同犯意分論併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449號
(二)是認為施用的輕度行為為持有超過純質淨重的重度行為吸收,
從一重論以持有超過純質淨重。
請參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216號
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條第2 項第2 款 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被告竟持有純質淨重逾20公 克之甲基安非他命,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條第4 項之持有逾量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逾量第二級 毒品,並從中抽取部分施用,其施用之輕度行為應為持有逾 量毒品之重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 第2259號判決有關重行為吸收輕行為意旨參照)。又被告有 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前案紀錄,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 頁以下),其受有期徒刑 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五、至公訴意旨雖於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謂「其持有第二級 毒品之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所吸收,不另論罪」 ,惟於98年5 月20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修正後,已將 持有毒品行為依數量多寡分別處罰,顯見立法者有意以持有 毒品數量,作為評價持有毒品行為不法內涵高低之標準,而 據此修訂持有毒品罪之法定刑,俾使有所區隔,是行為人持 有毒品數量達法定標準以上者,自相較於僅持有少量毒品之 不法內涵高、法定刑亦隨之顯著提升,縱令行為人係為供個 人施用而一次持有,然該行為不法內涵已非原本施用毒品行 為所得涵蓋,自不得拘泥以往之見解,置刑度輕重於不顧, 而應本諸行為不法內涵高低行為判斷標準,改認持有逾量毒 品行為之重度行為吸收施用毒品之輕度行為,方屬妥適(臺 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5號參 照)。是本件被告林彥佑收受逾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而持有之行為雖於「吸收犯」理論下之「低度行為」,而 嗣後之施用行為雖屬「高度行為」,但因被告林彥佑持有甲 基安非他命數量已超過法定標準以上,立法者為此乃特別修 訂持有逾量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刑,顯見其不法內涵已升高 ,即非原本施用毒品行為所得涵蓋,自不得拘泥於以往施用 行為吸收持有行為之既定見解,而應改認施用毒品之輕型為 當為持有超過法定數量毒品之重行為所吸收,附此敘明。
二可能對你比較有利(因為論一罪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