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租賃契約,房客不交租、不搬遷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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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23 12:09 最後編輯日期:104-10-23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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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若積欠租金達2個月以上可依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之規定終止租約。 若對方確實有竊盜其他房客之物品或其他嚴重違反租賃契約之情形,可以終止租約。 建議你先發函直接終止租約,再請求對方遷讓房屋,若對方拒絕,可以向法院提起遷讓房屋訴訟,確定後聲請強制執行。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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