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更有效的取得債權
- 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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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12 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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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因用汽車跟本人借貸,而債務人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的董事長並有3位董事,在借貸過程中有有簽屬本票,本票只有債務人的簽名及蓋手印,並無公司的字行號別,而另一張借據有簽公司及蓋公司大小章,及負責的手印,包含401表公司營業登記證,因為此車輛為公司的資產。
在105年3月左右,此公司的負責人變更董事及,而債務人變成了董事,也就股東,並在此公司也有持股。
問題1:本人可否向債務人的公司持本票裁定針對股份進行支付命令,但因時間會比較久怕會被脫產,或者是直接進針對債務人公司所持的部份股份直接假扣押?
問題2:債務人名下的不動產已被假扣押,是否還可以行使支付命令或假扣押?
問題3:本人有去向此公司與現任董事長說明狀況,現任董事長並不知公司名下的汽車在何處,而在105年3月變更董事長,本人是否可以提告惡意脫產?
煩請專業律師團解惑。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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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12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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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若要避免脫產,就要聲請假扣押裁定,供擔保後(提存擔保金),聲請強制執行(保全執行),保全債務人之財產、所得。本票裁定只是提供便利之執行名義,取得本票裁定後,可以聲請強制執行(終局執行),就債務人之財產、所得獲償。 已有其他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你取得假扣押裁定並供擔保聲請強制執行,會併案處理。支付命令是取得簡便之執行名義,更假扣押無關。 變更董事長不會影響你對公司之債權,故非脫產行為,若隱匿財產才是脫產行為。取得執行名義後,才可以提告刑法第356條規定之損害債權罪。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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