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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不退還押金

  • Do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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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07-12 18:53 
  • 文章人氣:2007
  • 個人積分:4
  • 我在學校附近租房子
    從大二住到大三整整住了兩年
    房東似乎也在今年二月將房子賣掉,所以我換了個新房東
    現在升大四了,學分不多決定搬回家住
    五月底跟房東說到六月底就不租了(契約也是剛好打到六月)

    重點來了~~
    我在6/26就交屋仲介
    仲介也在契約書上註明:已於6/26點交完畢,押金未退,於水電結清後多退少補 (仲介名)代
    到了7/10號,我突然想起來我的押金10000似乎還沒收到,於是傳簡訊房東太太
    結果,房東太太居然跟我說:我忘記了!!!
    忘記就算了~他還附註除了電費之外還跟我收水費,電熱水器費
    可是,除了電費本來就是我該付的之外
    其他明明就都含在房租

    更誇張的是還要跟我收轉帳"跨行手續費30元"
    有沒有這麼窮?連30塊都要跟我算
    好阿,要算一起算,我前四學期每次轉帳17元,因為ATM一日上限20000元
    我都還分兩次才轉完,那這樣一學期不就多了34元轉帳費
    34元*4學期=136元
    她被我嗆了才說好,這部份我就不跟妳算= ="
    最後還要我去問前房東電熱水器費的事情
    我直接回簡訊:一切跟契約走,契約上沒寫的我沒必要付,請退我扣除電費後的8894元!!!!

    以上過程到這邊
    但是到今天12號我還是沒有收到我的押金
    我該怎麼樣要回我的押金?= =
    如果他不還的話我有甚麼途徑可以申訴?
    http://db.tt/cPvGwzG
    這是簡訊談話過程

    P.S.還有一點想問,因為跟兩年前開始租的時候是簽一年的房屋租賃契約

    當時一年滿後我有問說契約到期是否要重新簽一份?

    但是仲介跟我說不用,續租的話不用再重簽,直接延續,這部分真的是這樣嗎?

    然後到今年2月,換了新房東,那我一直以來的那份契約書有沒有效力?

     

     

  • 王律師 (王志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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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07-15 23:28 
  • 文章人氣:1189
  • 個人積分:12
  • 律師評價:1 │ 律師證號:93臺檢證字第6244號
  •  您好:

    我先跟您說一下法院收裁判費的情形,如果你要訴訟的話,最低收費標準是1000元,這還不包括要多次開庭或是傳訊證人費用。你如果為了幾百元要跟房東耗時間,這樣值得嗎?

    如果他一直不退你押租金,你可以去告房東返還押租金民事訴訟。相關書狀的撰寫內容就要你將事實清楚以書狀寫給法官看。

    你們原本的租約到期後,如果沒有繼續簽約,但是仍然繼續居住及支付租金,在法律上就會變成不定期限的租賃契約,對你的權益是沒有影響的。而原本房東房子賣給新房東後,也不會影響到你跟舊房東所約定的相關契約內容,新房東必須承受原本的契約義務,所以你租約到期後,要求返還押租金時,仍可向新房東請求。

    以上意見供你參考。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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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8-24 23:11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61326
  • 律師評價:509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租賃契約內容為何?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抑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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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租賃契約內容為何?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抑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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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租賃契約內容為何?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抑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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