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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

  • 小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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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8-01 17:18 
  • 文章人氣:450
  • 個人積分:16
  • 先生往生後,因後事需用錢,我又以為我是唯一繼承人(我們沒有子女),便賣了他名下的股票,並將錢轉到我戶頭,後來才知還有第二順位繼承人,請問是否偽造文書?如有涉及刑責,可因無知易科罰金或緩罰?

    謝謝大律師不吝指導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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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8-01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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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29288
  •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偽造文書罪不處罰過失犯,因此您可主張無主觀犯意,並返還繼承人之應繼分,爭取不起訴處分。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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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8-01 17:33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110808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當時不知情的話,則主觀上不構成偽造文書之犯意,但為何會有第二位繼承人出現,則應先釐清,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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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8-01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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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7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是倘您與您先生無子女,則除您係當然繼承人外,尚有第二~四順位繼承人;再者您先生名下的股票應屬於遺產,按第1151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是在遺產未分割前係屬共同共有,倘您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即賣掉遺產,是可能會有侵害繼承權的情事,且遺產係共同共有,您在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下出售且匯入您帳戶,是有可能會成立刑法偽造文書罪嫌及侵占罪,除非您可證明主觀上您並無偽造文書及侵占之犯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王奕淵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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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8-01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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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20994
  • 律師評價:2913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636號
  • 你好!! 你的情形可能已經涉及刑事責任(詐欺),對方(其他繼承人)可以刑事起訴之後附帶民事訴訟向你請求損害賠償,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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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8-01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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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12014
  • 律師評價:110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被繼承人死亡該金融機構帳戶內之存款,均屬於被繼承人遺產之一部分,於遺產分割前,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須由全體繼承人同意後,始得填具上開金融機構取款憑條提領款項,竟仍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於被繼承人亡後,共同持被繼承人之印章及存摺,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前往金融機構,在取款憑條上盜用被繼承人之印文,並持向金融機構承辦人員行使之,致使金融機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因而將取款憑條上記載之金額款項據為己有,足生損害於共同繼承人及金融機構對於存款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故閣下恐涉偽造文書及侵占罪。
    2. 若需協助,請洽本所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本所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扶助服務。本所法律扶助服務縣市:宜蘭、基隆、台北、士林、新北市、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橋頭、屏東、台東、花蓮、澎湖、福建金門、福建連江。
    3. 所長 趙平原律師事務所 0982-100565關心您的權益 !

  • 趙平原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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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8-01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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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783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030號
  • 如有心為善,雖善不賞,如無心為惡,雖惡不罰。我刑法偽造文書罪及侵占罪,均不處罰過失犯,檢方宜為不起訴處分,法院應為免訴判決。公理律師事務所

  • 陳敬人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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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8-01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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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55 │ 律師證號:103台檢證字第11864
  • 您好

    刑法上偽造私文書之偽造,必行為人具有無製作權之認識,始克與擅自製作相當,否則行為人因欠缺偽造之故意,即難以刑法第210 條之罪相繩。而行為人逾越所賦予之權限,以本人(授予代理權之本人)名義作成私文書時,就其逾越之部分,因無製作之權,固仍不失為偽造之行為,但如果行為人基於他人之授權委託,即不能謂無製作權又茍係出於誤信他人授權之委託而製作者,則因欠缺偽造之故意,自亦均不成立該條之罪(最高法院102 年度臺上字第468號判決意旨參照)。

             陳律師

  • 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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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8-01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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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3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考慮蒐集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關鍵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 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趙浩程 (Jayden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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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8-02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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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30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541號
  • 您好: 

    建議您來所和律師諮詢 了解事發始末及各種細節 以便為您尋求有利證據及最佳策略。

    歡迎電洽0930-533-503或加入lneID gn69336、會由律師親自回電及回訊息 給需要的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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