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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 小孩改姓

  • 笨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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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2-05 13:22 最後編輯日期:107-12-05 20:43
  • 文章人氣: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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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5年八月前夫在監執行 ,107年6月法院調解離婚,但離婚前,我懷了男友的小孩,107年10月登記結婚,小孩在107年9月出生,報戶口目前是跟我姓,要如何跟生夫姓?

     

     除了否認之訴還有什麼辦法嗎?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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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2-05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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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小孩仍會先推定為前段婚姻所生,所以應先提起小孩與前夫的否認親子關係訴訟,後婚姻之配偶才能對小孩進行領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王奕淵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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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2-05 13:40 最後編輯日期:107-12-05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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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913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636號

  •  

    你好!! 你的情形可以就生父已無法盡到子女教養保護義務,向法院提出否認生父親子關係訴訟,一旦勝訴,該子女可在由繼父認領並且改姓。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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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2-05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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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提告否認婚生之訴,否認推定生父後,再請求生父認領,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惟前夫可能對您提出刑事妨害家庭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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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2-05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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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8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是首先就刑事上通姦罪嫌需通姦與相姦者有性器官接觸,方能成罪,此部分因您係在前段婚姻關係中懷孕,是會有上開法文之適用,且本罪係告訴乃論之罪,需在知悉犯行6個月提出告訴;再按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185 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是就民事部分您前夫可以據上開法文提出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惟實務上法院審理會依據其所提出之證據衡量您所受配偶權侵害情節情事,據以裁判賠償基礎;最後,按民法第1062條: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
    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
    第 1063 條: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是您所生之子女在法律上會推定為前夫之子,倘您要提起否認之訴,您可能需要注意上開通姦罪嫌及配偶侵權請求之情事,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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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2-05 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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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1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455號
  • 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務必要仔細、確實地蒐集、留存好!

    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接受諮詢,不會收費,這一點請您放心!)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

    建議您可以與我約一個時間見面討論、讓我處理及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便作出正確、對您有利的進一步協助,希望與您聯絡!

    方便的話,可以把資料提供給我過濾、判斷。

    ~相關後續,可以與我聯絡之後一併討論~

    為了維護您的權益,詳細進一步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您隨時與我聯繫!

    (接受諮詢,不會收費,這一點請您放心!)

    E-Mail:  a121218@ms19.hinet.net

    手機: 0983-016-238 (中華電信)

    LINE ID: a121218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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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2-05 23:31 
  • 文章人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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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考慮蒐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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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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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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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2-05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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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

    離婚前懷孕的小孩,法律上若被認定為前夫的小孩,應先向法院起訴否認婚生推定,確定非前夫的小孩後,才可能跟生父姓。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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