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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票裁定問題

  • V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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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2-30 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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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公司開立擔保本票給B公司,B公司將此本票轉讓給我公司(我是負責人),B公司與代表人有背書用印,也有轉讓協議書,但我在聲請本票裁定時忘記把債權轉讓協議書附給法院,法院就以B公司未背書交付我公司而將本票裁定駁回,可是B公司明明有背書只是我公司沒背書而已,請問律師,法院非訟中心事務官會不會有的時候沒看背面而不小心裁錯呢?抗告有用嗎?還是要先打去跟書記官說一下比較好呢?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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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2-30 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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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7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倘您不服裁定須在10日內提出抗告,此部分您可以指摘法院裁定有務之不分,並附上證據,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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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2-30 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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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縱然是裁錯,也只能提起抗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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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2-30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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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如果對駁回的裁定不服,救濟的方式就是在十日內提出抗告,抗告有沒有用?則需視所提的抗告理由是否充分而定。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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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2-30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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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3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本票裁定只能針對發票人,不能針對背書人,如果司法事務官是以這個理由駁回的話你抗告是沒有用的。

    二、要看裁定駁回的理由是什麼,再來判斷有沒有抗告成功的空間。

    三、對於裁定有意見的救濟是抗告。這個不是書記官的工作,你打給書記官是沒有用的,書記官也只能跟你說如果你不服原裁定的話可以抗告。

    四、抗告期間是不是超過,是以法院收到你的聲明抗告狀的時間來判斷有無超過期間,而不是以寄出的時間來判斷,這個要特別注意。

    五、如果要抗告,在抗告期間內先寫一個簡單的抗告狀先擠進去,之後再補抗告理由。

    對於您所提的問題,我們有多次妥善處理之經驗,讓熟悉您問題的律師誠懇的為您服務 ,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與律師所長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解決問題。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FB: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8888/詳談地點: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一段一五二號七樓七○七室,中山捷運站二號出口直走到中山北路右轉薩莉亞樓上*來所前請務必先預約喔!服務範圍: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新竹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及各該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分局及派出所等。

  • lawyer660129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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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2-30 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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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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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2-30 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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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3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 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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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陳玉庭 (陳玉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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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2-31 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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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74 │ 律師證號:106臺檢證字第13586
  •  一、本票裁定相對人只能是發票人

    二、對法院判決不服就是上訴,就裁定不服就是要在法定期間內提出抗告。對於法院的對話一切都要利用狀紙為之。

    ◆您的法律問題我們感同深受,我們將竭盡所能協助您圓滿解決您所面臨困境。

    *漫長的法律訴訟,我們會以誠懇、專業、有耐性陪著你走。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309號3樓→台北信義安和站5號出口,出站後左轉直行約150公尺即可到達。

    歡迎加入line:lawrence03

            Fb:法律諮詢服務&債務整合協商

    恪明法律事務為陳玉庭律師;、沈明顯律師關心您的法律問題

    電話法律諮詢0906391006:0920361006

  • 陳玉庭律師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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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2-31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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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3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我想應該要提醒你一下。

    二、本票裁定會有一個繕本送對方,也就是說對方就知道你做本票裁定了。

    三、如果是要默默的扣對方的財產避免對方脫產,一般是先做假扣押。

    四、先默默的把對方的財產扣起來,然後再做本票裁定。

    對於您所提的問題,我們有多次妥善處理之經驗,讓熟悉您問題的律師誠懇的為您服務 ,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與律師所長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解決問題。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FB: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8888/詳談地點: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一段一五二號七樓七○七室,中山捷運站二號出口直走到中山北路右轉薩莉亞樓上*來所前請務必先預約喔!服務範圍: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新竹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及各該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分局及派出所等。

  • lawyer660129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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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2-31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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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0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對於此項聲請所為裁定,依非訟事件程序,法院僅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已具備各項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予以審查而已,至於該本票系偽造或變造及所存實體上權利義務存否有爭執,債務人自得於執行名義成立後,或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經由法院實體審理、裁判以終結案件。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  提起異議之訴。依前二項規定起訴,如有多數得主張之異議原因事實,應一併主張之。其未一併主張者,不得再行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明定。
    2. 按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僅得對發票人為之,對本票發票人以外之人,即不得援用該法條之規定,對之聲請裁定執行,若需協助,請洽本所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或請加入LINE ID (AK6789336)搜尋設為好友,本所緣就現階段法院實際判決案例等相關法律資訊及律師執業之實務經驗與您分享,期冀能提供給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扶助,以確保您的權益。
    3. 本所服務縣市:宜蘭、基隆、台北、士林、新北市、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橋頭、屏東、台東、花蓮、澎湖、福建金門、福建連江。
    4. 所長 趙平原律師事務所 0982-100565關心您 !

  • 趙平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