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是要以何罪控告比較適合呢
- z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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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1-22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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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你好!
- 之前朋友說合作投資(一人出一半)股票,一開始有幾次分紅,結果朋友卻趁機捲款跑掉了,事後發現朋友是挪用錢拿去玩期貨&美股&其他投資
- 朋友把本金以及獲利通通都拿走了,我有匯款紀錄以及LINE的聊天紀錄及電話錄音檔可以當證據
- 後來透過人聯絡到他,他在電話上認錯並願意每個月分期還我錢,每月還4~6千元,但是只還2年左右又躲起來不理會了
再此請教三個問題
一 請教律師是要以何罪控告比較適合呢?
二 由於他現在人躲起來,不知道他身分字號,有匯款紀錄跟手機號碼及LINE聊天紀錄及錄音檔,請問這樣能提告的話,能逼他出面嗎?
三 由於我人在桃園,所以是否能給我桃園營業的律師資料,這樣我諮詢跟委任就會比較方便,感謝!
- 在此感謝謝謝!
- 李路宣 (Lewis/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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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1-22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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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朋友的行為可能涉及刑法詐欺罪,背信罪及侵占罪
若檢察官起訴後,您亦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對方返還款項
建議您先攜帶相關證物資料
向律師諮詢,或委任律師協助訴訟
以維護自身權益
如有疑問可來電或線上洽詢,電話諮詢不收費 P.S.在這邊回覆,系統不會通知我們,所以請直接來電喔☆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02-27790083→電話免費諮詢☆askforlawer@gmail.com→線上免費諮詢專用信箱◆專業,親切,漫長訴訟路,我們陪著你◇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346號8樓808室→台北小巨蛋站,出站2分鐘◇基隆/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高雄/金門/澎湖→為你走透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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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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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1-22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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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朋友可能會涉犯業務侵占或背信罪,可以蒐集證據提出刑事告訴。
匯款之帳號、手機門號若係本人所開設或申登,就可以查詢本人之年籍資料。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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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1-22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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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是對方可能會有刑事侵占;詐欺及背信罪嫌之適用,惟此部分尚須視您之前與對方之契約內容而論,建議您可以委任律師為之,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陳敬人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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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1-22 11:55 最後編輯日期:108-01-22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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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對方已涉及業務侵占等罪嫌!
按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侵占業務上持有物罪,以基於業務上之關係而持有他人之物實行侵占為要件。所稱業務係指吾人於社會生活中所繼續經營之事務,倘僅偶一從事者,即不得謂為業務,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391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按業務侵占罪之成立,以因執行業務而持有他人之物前提,必行為人先合法持有他人之物,而於持有狀態繼續中,擅自處分,或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始克相當,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111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陳律師 - 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 陳玉庭 (陳玉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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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1-22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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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朋友的行為可能涉及刑法詐欺罪,背信罪及侵占罪。如果他是說要幫你代操,有可能違反相關的證交、期貨的法令。
二、檢察官起訴後,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三、你可以透過帳戶申設資料、電話申辦資料,請檢察官調閱相關資料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309號3樓→台北信義安和站5號出口,出站後左轉直行約150公尺即可到達。
Fb:法律諮詢服務&債務整合協商
恪明法律事務為陳玉庭律師;、沈明顯律師關心您的法律問題
電話法律諮詢0906391006:0920361006
- 陳玉庭律師
- 王奕淵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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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1-22 13:51 最後編輯日期:108-01-22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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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你的情形對方可能已經涉及刑事責任(侵占以及背信)的問題甚至情節嚴重,對方可以刑事起訴之後再附帶民事訴訟向你請求損害賠償,可先就匯款紀錄以及對話紀錄進行蒐證;至於後續賠償金額可以進一步與我們溝通,本所在桃園地檢署附近即有辦公室可免費與你面談。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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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考慮蒐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提告,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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