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告詐欺
- 阿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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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3-15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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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家在LINE PO文 賣車用大廠避震使用6個月,無異音使用正常
買來第一天就發現物品瑕疵,太硬太跳 (我主觀的認為可以調整)
跟賣家反應要再去車廠調整,用幾天,完全沒辦法開,時速30-40
避震會觸底(有行車紀錄,中間不斷跟賣家溝通要求出示購買證明,
原廠保固卡,要求回原廠,不然退款,賣家支支吾吾提不出保卡購買證明,
要求我拆下寄給他,付檢修費,到了第10天我受不了拿去車廠拆開
維修4隻都是壞的,付了維修費,這樣是否告的成詐欺呢!?
賣家以詐術讓人陷入錯誤迷失(使用6個月東西正常)
讓我誤以為可以購買有問題也有原廠(有牌的)
實際上是寄4隻壞的,無保固的,給我
還是只能提民事,物的重大瑕疵,出賣人有告知的義務,刻意隱瞞事實
我有權解除契約或著減少價金 (花費已經可以買全新的)
出賣人一直不回應,或著以不清楚,保卡已經遺失為由,寄給你是好的
不退款....
另外網路購買,犯罪的發生地如何辦別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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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3-15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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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詐欺是否會成立,要看對方當時如何保證,目前應先看有無當時之對話紀錄留存,以利將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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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3-15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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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
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是本件會有上開法文之適用,至於有無刑法第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詐欺之犯嫌?尚需釐清賣家當初有無使用詐術使您為財產處分,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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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3-15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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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該瑕疵是明顯的,對方已經涉嫌詐欺罪,可以報警處理,直接在您收到包裹地提告就可以了。(不過還是要釐清一下當時候雙方的約定內容)
2、民事部分,符合詐欺可以要求撤銷契約。瑕疵擔保責任可以要求減價、賠償。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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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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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3-15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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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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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路宣 (李路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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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3-16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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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對方若於出售時有提供不實資訊導致陷於錯誤
確實有涉及刑法詐欺罪的可能
但這個部分必須提供當初對方的貼文以及對話紀錄給檢方作為佐證
另民事部分您得依民法物之瑕疵擔保以及債務不履行規定
要求解約,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
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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