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性騷擾的問題請教律師
- 陳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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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7-11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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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們大家好 想請教關於性騷擾的疑問,請教今天不論在公共場合、大眾交通工具亦或者是職場上,身旁有穿著較為低胸的年輕貌美的女性,如果盯著女性胸部或是不小心瞄到女性胸部幾秒,如果都沒有碰觸到對方身體,這樣有否性騷擾的問題呢? 如果身旁的人,不倫是否開玩笑,旁人的主觀觀點認為當事人一直在看女性胸部,當事人解釋也無用的話...這樣是否會有性騷擾的官司問題呢?對方這樣告的成嗎?當事人並無碰觸到女性的身體也無言語性騷擾。 不好意思,上一篇問題一樣,不過發表文章之後一直看不到,所以從新發了一篇,希望律師們可以幫忙解惑。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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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7-11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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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是性騷擾並不需要有肢體接觸,言語或他法再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造成他人心生畏怖,感受冒犯之情境,亦可能成立,惟需有相當證據證明行為人確實有性騷擾之情事,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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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7-11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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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是以當時客觀情形,再加上當事人主觀認知,確實有可能會構成性騷擾,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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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7-11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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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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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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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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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7-11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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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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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且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之行為,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所謂猥褻,乃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而言,倘為碰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而未達上開程度,應屬性騷擾之範疇,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07號、第617號解釋足資參照。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所規定之罪,則係指行為人對於被害人之身體為偷襲式、短暫性、有性暗示之不當觸摸行為,含有調戲意味,而使人有不舒服之感覺,行為人具有性暗示而調戲被害人之意,以滿足調戲對方之目的,屬性騷擾之犯意(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736號判決意旨參照)。
- 又上開性騷擾罪係以「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為其構成要件,即對他人所為違反意願並含有性意味之言語及舉止,且因該行為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之行為;至「乘人不及抗拒」之文義,應係指被害人尚未及產生表達任何意願時,身體性自主權即已遭受侵犯,且被侵犯行為亦瞬間結束。復按女性之胸部、臀部及大腿部位,分別為第二性徵及接近性器官所在部位,一般均由衣著覆蓋遮隱,且非我國一般正常社交禮儀下,所得碰觸之身體部位,應均屬身體隱私處無疑,如上開部位未經本人同意,而猝然遭他人刻意觸摸,除足以引起本人嫌惡之感,更不免會心生畏怖、感受敵意並有被冒犯之情境,自屬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所謂性擾騷。
- 就您所述的法律問題,若需提供協助,請洽本所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請鍵入LINE ID (AK6789336)加入好友,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幫助。
- 所長 趙平原律師事務所 關心您 !
- 趙平原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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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浩程 (Jayden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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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7-14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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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建議您來所和律師諮詢 了解事發始末及各種細節 以便為您尋求有利證據及最佳策略。 歡迎電洽0930-533-503或加入lneID gn69336、 會由律師親自回電及回訊息 給需要的您我會在最快的時間內解決您的問題, 並替您節省不必要的花費及時間
立行法律事務所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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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不以觸碰到身體為限,但如果要提告即須提供相關證據資料佐證對方有犯罪行為,才會比較有利,建議可以提供現有的證據資料供律師評估。如有疑問可來電或加Line洽詢。
趙友貿律師
東吳大學法學碩士
現任
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暨家事專科、勞工專科、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律師及扶助律師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桃園市政府法律諮詢顧問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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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友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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