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車禍二年的民事求償方法
- 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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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9-17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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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的民事求償案件
我查到時效因, 起訴 調解 和 請求可以延長二年時效
因為刑事部份檢查官一起在偵察未起訴,所以不能刑事附民事
我想延長時效等檢察官起訴再刑事附民事,避免付裁判費
1.調解的話是否去區公所申請調解就可以暫停時效,可以有暫停多久呢?
2.請求的話是否是寄存證信函要求對方還錢,具體內容大概要寫什麼?
又可以停多久?
寄存證信函是否真的可以中斷二年的求償時效,而不會對之後的民事求償有任何的影嚮呢?
比如說三個月後檢查官起訴了, 此時我們再刑事附民事, 則跟在二年內刑事附民事是否有一樣的效果? 不會有任何權利上的損失?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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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期限內請求,較無日後不必要之時效爭議。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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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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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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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浩程 (Jayden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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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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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民法第130條規定: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所以寄出存證信函後,要記得在六個月起訴,時效才不會中斷。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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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第 213 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是偵查不公開,偵查時間多久並無法預測與知悉,未免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罹逾時效消滅,應儘快起訴,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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